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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来《****征收中心关于办理荔香大****检察院)旁6977.86平方米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政府批准(灵政函〔2026〕104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县荔香大道**塘安置区、面积共6767.6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征收中心用于安置就业,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
二、宗地划拨不收取土地划拨价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以《荔****法院旁)安置区84-87号安置规划平面图》核定为准。
四、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五、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到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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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