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省**市**区白龙路1号金色年华2期15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 宋程程
委托代理人: 黄绍华 电话: 180********
我公司于2026年06月16日收到质疑人现场送达的****安保维稳装备项目(分标2重3)质疑函,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我公司与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质疑事项进行答复,具体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本分标中所有产品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投标的,投标无效。但本次中标单位所投核心产品为PETZL(攀索)法国品牌产品,该品牌为境外品牌、产品为进口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硬性要求,该投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中标结果应予以废除。
质疑答复1: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规定,进口产品满足条件应包括:1、****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2、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此次成交标的“3:1绳索倍力工具”是套装,该套装是由1个高效轻量大直径制停滑轮、1个高效小滑轮、2条尼龙扁带环、4个0型锁以及1条静力绳等总共9个零配件组成,由攀索****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境内设立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全程在**进行定制化生产、组装、调试,未产生进口报关流程,不属于招标文件禁止投标的进口产品范畴。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06月25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安保维稳装备项目(分标2重3)).pdf (996.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