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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质疑人于2026年6月15****公司递交了质疑函,我公司已于6月16日收悉,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我公司与采购人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的磁共振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答复一: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医院实际临床需求及充分的市场调研确定。贵公司单方面认为“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的磁共振设备,只有联影品牌可以取得较高分,其它品牌均无法有效公平竟争”,仅为主观推测,并未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事实依据。
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P6 第二章 采购需求,▲2、最大单轴梯度场强度(XYZ轴可同时达到,非有效值,非矢量和,非峰值):≥35 mT/m。▲3、最大切换率(XYZ轴可同时达到,非有效值)≥125 T/m/s。设置不合理。
答复二:该两项梯度场相关核心参数是保障磁共振设备快速成像、高清成像、提升微小病灶检出率、缩短患者检查时长、适配采购人常规及疑难病例诊疗工作的关键性能指标,直接关系临床诊疗服务质量与诊疗效率。两项参数基于项目实际临床需求设定,技术参数要求与采购项目实际医疗需求高度适配、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且市场多家主流品牌的产品均能满足此要求,参数要求合理且必要。
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2”中已明确:“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5项”,本条款对应评分办法“设备性能分: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未标注“▲”的技术参数出现负偏离或漏项或不满足的,每有1项(条)扣2分,最多扣10分”。非实质性要求参数,供应商可在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即5项)范围内存在负偏离,非贵公司认为的“334个技术参数,对应分值为688分,远远太于分值10分”。
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太,影响公平竟争。
答复四:评审因素中的 “量化” 并非仅指数字量化,而是指评审标准明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实施方案分”、“培训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分”的评审标准均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其中:
“项目实施方案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审:①实施管理方案,②拟投入技术力量,③安装方案,④安装完成后的调试方案,⑤机房防护与装修的具体实施方案,⑥项目验收流程;
“培训方案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审:①培训目标,②培训对象,③培训方法,④培训内容;
“售后服务方案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审:①故障响应时间,②故障出现解决方案,③定期维护方案 (注明时间),④免费保修期外维修方案,⑤本地化售后服务措施,⑥拟投入售后团队力量,⑦保养流程及更换耗材明细。
以上各项评分标准均设置不同档次要求,各档次要求逐档增高,同时每个档次分值设置均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每个档次对应唯一分值,评审专家按投标文件实际载明内容逐项判定档位,而非主观随意评判。且评分办法中各项评审因素的设定均围绕采购需求设定,并明确了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具体标准。标书代写
综上评分办法的设定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标书代写
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答复五:招标文件已明确交货地点为“****市****内”,项目已清晰锁定交付主体场所,交货地点标注完整清晰,完全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对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要求。
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六:技术分值点比太低、主观分值点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答复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特点编制评审因素及分值权重,且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贵公司引用的**省、**省关于主观分比例管控文件为地方财政指导性规范,****政府采购强制性法律法规,无**强制适用效力。
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七:招标文件部分参数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答复七: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为采购人根据实际临床需求及充分的市场调研确定,目前市场上满足本项目参数要求的磁共振设备品牌众多。贵公司单提出的“招标文件部分参数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仅为主观推测,并未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事实依据。
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八:招标文件部分参数不具备可竟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答复八: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为采购人根据实际临床需求及充分的市场调研确定,目前市场上满足本项目参数要求的磁共振设备品牌众多。贵公司单提出的“招标文件部分参数不具备可竟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仅为主观推测,并未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事实依据。
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九: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表述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九:本条款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五款“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规定条款,该条款设立目的为规避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私自增设违背招标文件、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额外约束条款,条款指向内容清晰可辨,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评审的依据,在评标阶段结合投标文件附加条款内容综合判定,不存在无法界定、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形。标书代写
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十:对招标文件P85.《投标函》第(6)项“6、我方已详细审核招标文件,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条款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供应商质疑权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答复十:本条款旨在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后,明确知晓并同意放弃对文件中可能存在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提出质疑或异议的权利,目的是确保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充分理解文件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避免因理解偏差或文件解读不一致而引发争议,确保所有供应商在相同且明确的条件下参与竞争。如果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问,后续将被视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文件内容,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异议或索赔。条款内容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等条款适用场景完全不同,不存在剥夺法定质疑权情形。关于“质疑和投诉”相关条款,招标文件 第二节 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第38条已明确规定。
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特此答复。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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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
附件信息:
****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质疑答复函.pdf (2.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