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鞍山雨山区沿江大道东侧、滨江荷包山 西侧古民居(二层)租赁权拍卖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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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沿江大道东侧、**荷包山 西侧古民居(二层)租赁权拍卖公告
公告来源:****发布时间:2026-06-24

拍卖地点:中拍平台

拍卖时间:2026-07-01 09:00

预展地点:标的所在地

预展时间:2026-06-25~2026-06-30

受****委托,****于2026年7月1日上午9时起至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以网络竞价拍卖方式在中拍平台举行房产租赁权竞价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区沿江大道东侧、**荷包**侧古民居(二层)租赁权。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具体以实测为准),租期5年,年基础租赁费起拍价为82728元,年租赁费最终计算方式为每年的基础租赁费加上百分之十的营业收入分成,竞租保证金人民币0.5万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

二、竞租人资格、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的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参与。

2.竞租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价开始前向拍卖人办理委托手续。竞租成功后,竞租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委托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租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3.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租的,由竞租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租,竞得后不得转让、分包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5.报名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交: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法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竞租****银行正式汇款回单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

①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竞租****银行正式汇款回单复印件)

三、参与竞买方式

1.报名和竞价均通过网上进行,竞买人登录中拍平台(网址: https://paimai.****.cn )进行报名和参与竞买,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2.本拍卖标的均未设有保留价。

四、租赁要求

1.竞得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付清首期租金(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拍卖服务佣金,成交确认书上所签署的名称应与报名时名称一致,否则视为竞得人放弃该标的的承租权,竞得人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租赁用途:低空经济类。竞得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城市管理要求及限定的经营范围,并经营经委托人同意的经营项目,若竞得人私自变更经营业态或从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项目,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竞得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租赁期限及免租期:租赁期限为5年,免租期6个月。

4.租金按年为期限缴纳,实施先付款后租用的原则。竞得人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须缴清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若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缴纳相应款项的,竞租保证金不予返还,作违约处理。此后,每期租金提前30日缴纳,如竞得人逾期30日不支付租金的,租赁关系自动解除,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继续向竞得人主张权利,同时委托人申请司法清场程序。分成金额结算方式:月分成金额=竞得人中标项目月营业额乘百分之十。标的租赁经营期间的营业收入需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委托人每月扣除分成金额后返还竞得人指定账户。

5.租金递增:无。

6.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均由竞得人承担。如因经营涉及油烟排放、异味、噪声等引发邻里矛盾的,由竞得人自行协调,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竞得人全部承担。

7.房屋租赁期间内,竞得人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竞得人须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竞得人来承担,与委托人无关,包括但不仅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人身伤亡等;如果竞得人利用此房不正当经营或者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无条件地立刻收回房屋,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8.竞得人及其施工单位进行装修时,必须符合建筑设施相关规范要求,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承重墙、柱、梁及顶板上进行任何包括剔凿、打洞的工作。如有发生,竞得人有责任立即修复并承担费用和其他后果。

9.承租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关系自行解除,委托人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竞得人应无条件服从。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只退还剩余房租,产生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10.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竞得人应保持标的现状的完好且应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退还给委托人。如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竞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承租人应保持合同租赁标的物完好,返还的租赁标的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合同标的物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无偿归委托人所有。

12.在租赁期限内,竞得人禁止将租赁标的整体(或局部)向第三方转租或转借,否则视同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标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五、竞租保证金、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的交纳方式

1.竞买人参与网络竞价须交纳竞租保证金。竞买人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交竞租保证金至以下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徽商银行**佳山路支行,账号:156********00233885)。竞租保证金按标的交纳,详见以上标的清单,按标的序号交纳。加急标书代写

2.意向竞租人报名及缴纳竞租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至2026年6月30日17时止。加急标书代写

3.本次拍卖佣金为人民币贰仟元整,该费用由买受人支付。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汇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营业部,账号:794********262580),并在汇款用途中备注竞得的标的名称;****银行汇款方式缴入****指定账户。逾期每日按照应付款总额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竞得人承诺对委托人制订的《租赁合同》无异议,按约定缴清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该合同,否则视为竞得人放弃该标的的承租权,竞得人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5.本次拍卖的中拍平台的软件服务费按成交价的0.15%标准计算,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交纳的竞租保证金,成交后在办理完全部款项交纳、《租赁合同》签订及移交手续后,****公司确认无违约行为后退还。

7.如竞租不成,竞租保证金在本项目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统一退还(不计息)。

六、特别提醒

1.标的物的质量及装饰装修状况以现状为准,竞租人应在本公告截止日期到期前,自行到现场查看租赁标的的现状,自行承担因政策、市场等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请慎重决定竞租行为,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并认可了租赁标的地点、周围环境、出租范围、出租面积及对承租人的基本要求等所有状况,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委托人与拍卖人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房屋及相关设施含经营须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在内的全部工作,均由竞得人自行完成,竞得人须确保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保证在营业前各项设施验收合格,各项条件符合营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在使用过程中,如房屋现状不能满足竞得人需要,竞得人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改造申请,相关费用等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3.若本次出租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公告中的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4.物业费收取标准:按照3元/平方米/月收取。承租方月物业费 = (项目场地面积 + 古建筑面积) x 3元,面积以实测为准。

5.标的租赁**运营期间的营业收入需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同时按照营业收入百分之十的分成率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营业分成。委托人有权要求竞得人提供相关材料,随时对竞得人的营业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监督。同时,视情况可单方委托审计机构对竞得人营业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竞得人须无条件配合。若委托人发现竞得人隐瞒营业收入的,例如私自收取现金、未让客户在规定支付点支付营业款等,均属于竞得人的违约行为,竞得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委托人有权即刻单方解约。竞得人还应按隐瞒营业收入部分的百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抽成,审计费由竞得人承担。

6.竞得人须负责项目配套的水电设施设备等工程建设,并严格执行“门前三包”相关规定。因项目建设造成委托人场所、设施或设备损坏的,竞得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修复或更换;逾期未实施的,委托人有权先行修复或更换,所产生费用由委托人向竞得人追偿。

7.如竞得人拖欠其员工工资报酬,委托人有权解除运营合同。

8.如遇委托人举办重大活动(例如音乐节、马拉松等)而需实施禁飞管制时,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9.运营约定

9.1 场地改造

9.1.1 ****公司投资不超过100万元,****中心基础装修、机库搭建、树木移植、机场围挡搭建等。超出投资部分,由竞得人负责。

9.1.2 竞得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中心基础装修、机库搭建、树木移植、机场围挡搭建等改造方案提交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审核修改改造方案,竞得人应配合,确保改造后符合载人直升机文旅观光飞行和停放要求。

9.1.3 运营中心和场地装修改造工期不超过90日,自改造方案确定之日起计算。

9.1.4 竞得人须在委托人改造完成后30日内完成软装并开始运营。竞得人改造不得破坏仿古建筑主体结构、文物景观、景区绿化。违规改造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竞得人在10日内恢复原状,产生的修复费用、景观损失全部由竞得人承担,并扣除违约金5万元。

9.2 航空器投入

9.2.1 自委托人完成机库搭建、机场围挡搭建之日起15日内,竞得人应投入不低于2架直升机,其中1架为R44型4座直升机,1架为R66型5座直升机,停靠在场地机库内。

9.2.2 竞得人投入运营的航空器应具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有效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所有权人应为竞得人,不得办理抵押、融资等业务。航空器具体信息以附表形式载明(含注册号、型号、出厂日期等)。签约时竞得人应提交航空器无抵押、无查封、无融资租赁书面承诺及相关民航登记系统查询截图。

9.2.3 **期内,航空器应保持适航状态,适航证到期前应提前完成续检或更换航空器,确保运营不中断。**期内航空器出现抵押、查封的,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竞得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赔偿委托人预期收益损失。

9.3 人员配备

竞得人应配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的运营团队,最低配置如下:

(1)运营主管:至少1名专职,具备通航运行管理经验;

(2)维修主管:至少1名专职,具备旋翼机维修管理资质;

(3)安全主管:至少1名专职,具备航空安全管理资质;

(4)飞行员:不低于2组(4位),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CPL)并完成涡轮直升机差异训练;

(5)机务人员:至少3名,其中1名为放行人员,持有民航局维修人员执照(旋翼机类别);

(6)安全员:至少2名专职,持有安全员执照、安检员资格证;

(7)客服及售票:至少2名;

(8)保安:运营时段至少2名(须持有保安证),夜间至少1名值班;

(9)保洁:运营时段至少2名。

节假日及客流高峰期,委托人有权要求竞得人增派人员。竞得人应保持运营团队稳定,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核心成员(运营主管、维修主管、安全主管、飞行员),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竞得人承担。

9.4 劳动用工

竞得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工资。若发生拖欠员工工资行为,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使用营收款项优先支付员工工资,代发金额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资金占用费。竞得人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因拖欠工资造成劳动仲裁、信访舆情的,竞得人应额外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9.5 航线与班次

9.5.1 竞得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航线空域报批手续,规划至少2条航线(含短线和长线)。委托人应配合竞得人向军民航管部门提供场地选址意见及所需资料。

9.5.2 航线及班次方案由竞得人拟定后报委托人审核确定。委托人有权对航线及班次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或否决,竞得人应积极配合执行。未经委托人书面确认的航线及班次,竞得人不得实施飞行。

9.5.3 竞得人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航线及班次信息,调整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竞得人擅自启用未审批航线、私自调价、违规折扣赠票的,委托人有权立即下架全部票务、暂停飞行,扣除当月全部收益分成,并扣除违约金10万元。

9.6 定价管理

9.6.1 航线定价方案(含散客票、团体票、商业**票及附加服务价格)由竞得人拟定后报委托人审核确定。委托人有权对定价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或否决,竞得人应积极配合执行。未经委托人书面确认的票价,竞得人不得对外公示或销售。

9.6.2 **期内因市场变化、成本波动等需调整价格的,竞得人应提前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调价申请,由委托人审核确定后方可执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竞得人不得擅自变更公示价格或实施临时优惠活动、折扣促销、赠票等。

9.6.3 竞得人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示票价种类、价格等信息。

9.7 线上营销

竞得人线上销售应使用委托人票务系统及OTA线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携程、美团、同程、抖音、微信、小红书等)。双方可联合推出“采石矶景区门票+载人观光票”套票,套票价格由委托人审核确定,相关营收全部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

9.8 宣传推广

竞得人应合法经营,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景区品牌形象、声誉或市场价值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使用委托人或景区商标标识,发布与景区定位不符的宣传内容,提供低质量服务引发游客投诉或负面舆情。禁止开展可能破坏景区景观协调性、历史文化氛围或生态环境的营业项目。

9.9 活动举办

竞得人举办活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交活动方案(含执行方案、宣传方案、安全预案),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不得对周边环境及社会秩序造成影响,未经审批不得占用公共空间。

9.10 场地使用限制

9.10.1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竞得人不得擅自改变标的物用途或进行任何可能损害其价值的行为。

9.10.2 项目运营期内,竞得人不得采用分包、融资租赁、委托运营等方式运营,不得办理抵押,不得用本项目未来收益进行融资、抵押。若存在上述行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委托人全部装修投入损失。

9.10.3 违反8.10.1条约定的,每次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11 设施维护与门前三包

9.11.1 竞得人负责经营范围内机房、机库的维护、年审及场地范围内绿地养护、铺装保洁与维修、公厕管护、苗木补植和设施维修等工作,实行“门前三包”。

9.11.2 因项目运营对委托人场所、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竞得人应及时维修更换。如竞得人不及时维修更换,委托人可先行维修更换,按实际费用向竞得人追偿,竞得人须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

10 . 安全责任与保险

10.1 安全管理总则

10.1.1 安全方针:竞得人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开展项目运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民航局相关规章、咨询通告和行业标准。

10.1.2 责任主体:竞得人为本项目运营的安全责任主体,对**期间因竞得人施工、安装、经营、管理行为引发的全部安全事故承担首要和最终责任。竞得人在验收接收委托人交付的场地和建筑物后,应自行评估其适用性并承担相应运营风险。竞得人在运营过程中对场地和建筑物的改造、使用行为造成的任何安全问题,均由竞得人全部承担。

10.1.3 责任承担原则:**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除不可抗力外,均由竞得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义务。若事故涉及第三方或委托人原因,竞得人仍应先行承担全部对外赔偿责任,事后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追偿,委托人予以必要配合。因竞得人运营行为引发安全事故导致委托人被游客、第三方、行政机关索赔、处罚、责令停业或景区降级的,委托人有权向竞得人追偿全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款、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景区停业损失、5A评级修复成本。竞得人须在委托人垫付后30日内全额支付,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费。

10.1.4 安全管理体系:竞得人应建立与本项目运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体系(SMS),编制运行手册、安全管理手册、应急处置预案等文件,在正式运营前提交委托人备案,并在运营中持续更新完善。

10.2 飞行安全管理

10.2.1 航前检查制度:每次飞行前,由持有民航局维修人员执照的授权机务人员按照航空器制造商规定的检查单完成航前检查,确认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后签署放行单。未完成航前检查或放行单未签署的,航空器不得起飞。

10.2.2 飞行前机组准备:每次飞行任务执行前,飞行机组应完成飞行前准备,包括但不限于航线熟悉、气象资料获取、起降场地条件评估、载荷确认、应急预案回顾等,并记录在飞行记录单中。

10.2.3 最低飞行气象标准:竞得人执行飞行任务的最低气象标准如下(以起降场和航线沿途的实况及预报为准):

(1)能见度:不低于3000米(日间飞行),不低于5000米(夜间飞行,如适用);

(2)云底高度:不低于300米(日间飞行),不低于450米(夜间飞行,如适用);

(3)风速:不大于15米/秒(阵风不大于20米/秒),侧风分量不大于10米/秒;

(4)天气现象:无雷暴、积雨云、沙尘暴等危险天气现象。

上述标准如与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以民航主管部门标准为准。不满足最低飞行气象标准的,竞得人应取消或推迟飞行,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已购票游客。

10.2.4 飞行运行限制

(1)除紧急情况外,禁止在日落前30分钟至日出后30分钟之间执行飞行任务(如需夜间运行,须另行取得民航主管部门批准);

(2)每次飞行任务的最大载荷不得超过航空器型号规范和民航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大起飞重量和重心范围;

(3)禁止在航空器维修保养期间、适航指令未执行期间执飞;

(4)同一架航空器每日累计飞行小时不得超过制造商规定的日利用率上限。

10.2.5 乘客安全管理

(1)乘客登机前,竞得人应核实乘客身份信息,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身体状况适宜乘坐直升机;

(2)竞得人应在乘客登机**行安全讲解,内容包括安全带使用方法、紧急出口位置、救生设备使用、飞行中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讲解应使用录像或口头方式进行并全程记录;

(3)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尖锐物品及其他民航主管部门禁止携带的物品登机;

(4)竞得人应为每位乘客提供适航批准的头套或降噪耳机,飞行中全程佩戴安全带;

(5)竞得人应严格执行乘客称重程序,准确记录乘客体重,确保总载荷不超出限制。体重数据仅用于飞行安全保障目的(载荷计算),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终止后30日内应予销毁。

(6)下列人员不得乘坐:不满规定年龄的婴幼儿(具体年龄以民航局规定为准)、孕妇、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等不宜乘坐的人员(以竞得人公示的健康须知为准),竞得人应在售票环节明确告知。

10.2.6 噪音控制与飞行时段

(1)常规飞行时段为每日8:00至18:00。法定节假日及旅游旺季,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可**至20:00;

(2)每日12:00至14:00为午间静音时段,原则上不安排飞行(经委托人书面同意除外);

(3)遇中考、高考等国家统一考试期间,竞****政府通知暂停飞行;

(4)竞得人应采取合理降噪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选用低噪音旋翼、优化飞行路径避开居民密集区。竞得人运营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发布的直升机噪声排放标准,如有新标准出台,应及时调整运营方案以满足合规要求。如因噪声问题引发周边居民投诉并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整改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10.2.7 飞行记录档案

竞得人应建立完整飞行记录档案,记录每次飞行的时间、航线、飞行时长、机组人员、乘客人数、气象条件、航前检查结果、异常情况及处置措施等,保存期限不少于合同期满后2年。委托人有权查阅飞行记录档案。

10.3 航空器适航与维修管理

10.3.1 竞得人投入运营的航空器应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有效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的周期完成年检和适航检修。

10.3.2 航空器维修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规定的维修管理体系执行,维修记录应完整、真实、可追溯。维修工作应由持有相应等级维修执照的人员实施。

10.3.3 竞得人应建立航空器维修计划,包括航线维护、定期检修(A检、B检等)、大修和翻修安排,确保航空器持续适航。维修计划应提交委托人备案。

10.3.4 民航主管部门发布涉及竞得人运营航空器机型的适航指令(AD)或服务通告(SB)的,竞得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并向民航主管部门报告。适航指令执行期间涉及停航的,竞得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10.3.5 航空器出现故障或缺陷时,竞得人应依据维修手册判断是否需要停飞检查。涉及飞行安全的问题必须排除后方可恢复飞行。

10.4 场地与设施安全

10.4.1 竞得人应确保起降场地(含起降坪、滑行道、机库区域)符合民航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尺寸、坡度、道面强度、净空条件、障碍物标识等。

10.4.2 竞得人应在起降区域及机库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隔离围挡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防护设施。

10.4.3 起降区域周边应配备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灭火器等级和数量应满足旋翼机消防要求)、急救箱和应急通讯设备,竞得人应每月检查上述设备的有效性并记录。

10.4.4 ****中心配备符合民航要求的安检设备,对登机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检记录应保存不少于6个月。

10.4.5 竞得人应负责机库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鸟击等,确保航空器停放期间的安全。

10.4.6 委托人交付的建筑物和设施经竞得人验收合格后,竞得人应负责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建筑物和设施因自然老化或不可归责于竞得人的原因出现安全隐患的,竞得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协商处理。

10.5 事故与事件管理

10.5.1 事故分级与报告时限

根据《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及民航局相关标准,事故和事件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后立即(1小时内)电话报告委托人和民航主管部门,24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2)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电话报告委托人和民航主管部门,48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飞行事故征候(含严重飞行事故征候和一般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委托人和民航主管部门;

(4)其他不安全事件(如地面剐蹭、轻微设备故障等):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委托人。

10.5.2 应急处置程序:事故发生后,竞得人应按以下程序处置:

(1)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优先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现场秩序控制;

(2)保护事故现场,除救援需要外不得擅自移动航空器和相关物证;

(3)按照7.5.1条约定的时限报告委托人及民航主管部门;

(4)配合民****机关的事故调查,及时提供飞行记录、维修记录、机组资质等资料,不得隐瞒、伪造或销毁证据;

(5)做好伤员救治和家属安抚工作。

10.5.3 事故调查配合:涉及民航主管部门管辖的事故,竞得人应全面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航空器、飞行记录仪、维修记录、人员资质证明等。调查期间妥善保管航空器和相关物证,未经调查组许可不得擅自处置。

10.5.4 事故责任承担

(1)因竞得人施工、经营、管理行为引发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由竞得人承担全部责任;

(2)事故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行政处罚金、修复费用等直接或间接损失;

(3)若委托人因竞得人事故被****机关处罚,委托人有权向竞得人全额追偿,竞得人须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逾期未偿付的,委托人有权从竞得人分成款中直接扣除;

(4)委托人因竞得人事故先行垫付的款项,竞得人须按垫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资金占用费,自垫付之日起计算,直至全额清偿。

10.6 保险义务

10.6.1 强制保险种类及最低保额:竞得人应在首次运营前购买并维持以下保险有效,保险单副本提交委托人备案:

(1)乘客责任险:每人死亡伤残保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保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地面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保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累计保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航空器机身一切险:保额不低于航空器重置价值;

(4)机组人员意外伤害险:每人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5)机库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6)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保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累计保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保险的免赔额不应超过各险种保额的5%。

10.6.2 保险单特殊要求

(1)保险单中应将委托人列为第一附加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范围应涵盖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营活动;

(3)保险条款中不得包含免除或限制竞得人法定赔偿义务的特别约定;

(4)保险期间应覆盖整个合同期(含免租期),如保险到期日早于合同终止日的,应提前续保。

(5)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赔付事故损失,委托人有权监督资金使用。

(6)竞得人投保保额低于合同标准的,视为未投保,按7.6.3条违约处理。

10.6.3 保险续保义务

(1)竞得人应在保险到期前不少于30日完成续保,并将续保保单副本提交委托人备案;

(2)保险到期前15日,竞得人应向委托人书面确认续保进展;

(3)逾期未续保的,保险到期当天应立即全面停止所有飞行运营,委托人暂扣全部营收分成;逾期15日仍未续保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竞得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委托人装修房屋及场地的全部投资损失。

(4)保险失效期间,竞得人不得开展飞行运营活动。

(5)若竞得人未按约定投保或保险失效,委托人有权代为投保并向竞得人全额追偿相关费用,竞得人须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

10.6.4 理赔配合:事故发生后,竞得****公司启动理赔程序,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通报理赔进展。保险赔款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差额部分由竞得人补足。

10.7 应急救援

10.7.1 竞得人应编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涵盖以下类别: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航空器地面事故应急、乘客伤病应急处置、恶劣天气应急响应、火灾应急、恐怖袭击和非法干扰应急、大规模游客滞留应急等。

10.7.2 ****中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急救箱(含AED除颤仪)、担架、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应急通讯设备、备用电源等,并确保物资在有效期内。

10.7.3 ****医院(不少于1****医院)建立急救绿色通道,签订医疗救治**协议,确保突发伤病时能够及时转运救治。**协议副本提交委托人备案。

10.7.4 演练要求:竞得人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演练。演练应形成书面记录,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人备案。委托人有权观摩演练并提出改进建议。

10.8 安全信息报送

10.8.1 竞得人应每月向委托人提交安全运行月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飞行架次和飞行小时、安全事件统计、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人员培训情况、航空器维修保养情况、保险有效期等。

10.8.2 发生民航局规定的强制报告事件(含事故征候、严重违规等),竞得人应按民航局规定时限报告民航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委托人。

10.8.3 竞得人应按照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民航安全信息系统报送安全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网络竞价开始时间与方式

本次拍卖于2026年7月1日上午9:00开始竞价。网络竞价分为自由竞价和延时竞价两个阶段。自由竞价时间为58分钟,延时竞价即如在拍卖结束时间前最后2分钟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2分钟。

八、咨询、展示、看样时间与方式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17时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有意向竞买者请提前与本单位联系统一安排看样时间。

标的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九、联系方式

1.拍卖机构:****

联 系 人:谭 萍 电话:0555-****025 189****0248

地 址:**市佳山路366号鸿烈大厦8楼802室

****

2026年6月24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6-25
招标公告
关于马鞍山雨山区沿江大道东侧、滨江荷包山 西侧古民居(二层)租赁权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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