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921MA0XXK0X1R | 建设单位法人:林建强 |
| 高境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蒙古族自治县 |
| **省**市****园区建兴大街1-1号 |
| 固废生产线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3-N7723-固体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蒙古族自治县 ****园区建兴大街1-1号现有厂区内 |
| 经度:121.706410 纬度: 42.15381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2-29 |
| 阜环审〔2025〕4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000 |
| 36 | 运营单位名称:**** |
| ****0921MA0XXK0X1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3MA111RM25N | 验收监测单位:环鑫(阜****公司 |
| ****0900MAEDLC685A | 竣工时间:2026-03-09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5-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 本项目位于**省**市**蒙古族****园区建兴大街1-1号****现有厂区内,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在现有厂区内改造,无新增占地,主要改造内容为:回转窑单元配套增加破碎预处理和自动配料控制系统;热熔造块单元对原有2座带式烧结机进行装备先进化改造(面积不变),改造为热熔造块机,包括增加降氧烟气循环系统、强力混预混系统、冷压球系统、8t/h余热利用锅炉以及台车改造;熔融还原单元对2座合金提炼炉进行装备先进化改造,改造为熔融还原炉,包括对整体炉型、炉底进行优化改良以及煤气除尘净化系统优化改造;造球单元对在建的竖炉进行功能化改造,升级为专业的造球机;熔剂焙烧单元将1座白灰窑改造为熔剂焙烧炉。对各单元的原料及配料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回转窑单元仅建设1座回转窑及配套设施;热熔造块单元仅建设1套热熔造块机及配套设施;热熔造块单元配套的2台8t/h余热利用锅炉均未建设;造球单元未建设。 |
| 本次验收为该项目的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产规模为年产次氧化锌3.2万吨、再生生铁40万吨、低镍再生生铁10万吨。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90万元人民币。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验收设计生产规模:年产次氧化锌1.6万吨、再生生铁40万吨、低镍再生生铁10万吨。项目验收阶段实际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36万元。 |
| 造球单元未建设,回转窑单元和热造块单元建设1条生产线。本次验收为该项目的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料储存单元、回转窑单元、热造块单元、造球单元、熔融还原单元、溶剂焙烧单元、煤气单元、制氧单元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储存单元、回转窑单元、热造块单元、熔融还原单元、溶剂焙烧单元、煤气单元、制氧单元 |
| 造球单元未建设,回转窑单元和热造块单元建设1条生产线。本次验收为该项目的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有组织废气:回转窑、热熔造块单元、造球单元、熔融还原单元、溶剂焙烧单元、锅炉等有组织排放废气,要求合理控制生产工艺及参数,同意采用《报告书》提出的处理工艺,最大程度降低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及排放量。改造后回转窑单元窑头废气、环境除尘废气颗粒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窑尾废气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热熔造块单元原料系统、成品系统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热熔造块机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规定的浓度限值,氟化物、二噁英类及重金属铅、铬、镉、砷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重金属锌、镍、锰、铜、钴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造球单元原料系统废气、成品系统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造球机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规定的浓度限值,氟化物、二噁英类及重金属铅、铬、镉、砷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重金属锌、镍、锰、铜、钴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熔融还原单元矿槽废气、环境除尘废气、煤粉制备废气、铸锭机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热风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规定的浓度限值。溶剂焙烧单元熔剂焙烧及转运落料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6790-2025)标准要求。锅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无组织废气:要求加强生产管理,严格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监控,防止跑冒滴漏,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产生,同时落实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项目煤气发生炉焦油池等无组织排放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溶剂焙烧单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6790-2025)表4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四)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各类污(废)水的收集和处理,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执行《**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处理厂进水纳管水质标准。 严格防控地下水污染。污废水的输送管道、污废水储存设备及处理构筑物等环境风险区域必须严格落实防腐、防渗措施。结合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开展地下水环境长期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控地下水污染。(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优化布局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置处理,实现“**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七)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你单位须按照国家污染源管理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标识。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监测,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各废气排放口的监测结果,回转窑单元窑头废气、环境除尘废气颗粒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窑尾废气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热熔造块单元原料系统、成品系统废气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热熔造块机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规定的浓度限值,氟化物、二噁英类及重金属铅、铬、镉、砷、锡、锑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重金属锌、镍、锰、铜、钴、铊、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熔融还原单元矿槽废气、环境除尘废气、煤粉制备废气、铸锭机废气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热风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规定的浓度限值;溶剂焙烧单元熔剂焙烧及转运落料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6790-2025)限值要求(由于本项目溶剂焙烧单元焙烧温度为1250℃,因此执行1200℃<t≤1700℃所列限值)。溶剂焙烧单元厂房外颗粒物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6790-2025)表4限值要求;锅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煤气发生炉焦油池无组织排放NMHC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NMHC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根据废水总排口的监测结果,生活污水排放满足《**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处理厂进水纳管水质标准。同时厂区地下水分区防渗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执行。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厂区已制定土壤和地下水例行监测方案,共设置3眼地下水监测井。根据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四周厂界昼夜间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根据验收期间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企业已按要求在厂区设置1座36平危险废物贮存点,用于存放危险废物,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得到合理处置。根据验收期间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企业已按照排污许可制定例行监测计划,并按要求合理设置排放口和标识,同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监测。目前1#回转窑窑尾烟气在线监测已取得联网申请,其他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已联网。企业已重新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6年4月17****环境局进行了备案;同时企业已制定生产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 |
| 造球单元未建设,回转窑单元和热造块单元建设1条生产线。本次验收为该项目的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DA001 1#回转窑窑尾废气:1套沉降器+袋式除尘器+氧化脱硝+双碱法脱硫+1根30m排气筒,配套自动监测系统,增加氧化脱硝MVR蒸发结晶装置;②DA007 1#热熔造块机烟气:1套“袋式除尘器+氧化脱硝+双碱法脱硫”系统+1根60m排气筒,配套自动监测系统,增加氧化脱硝MVR蒸发结晶装置。 | 实际建设情况:该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综合考虑厂区平面布置以及蒸发冷凝水回用需求,1#回转窑窑尾废气和1#热熔造块机烟气共用1套氧化脱硝双效蒸发器。由于氧化脱硝废水为定期蒸发处理,而且厂区可以满足蒸汽自给需求,因此蒸发器由MVR改为双效蒸发器,可以满足项目需求。 |
| 该处变动属于废气治理设施的附属设施发生变动,而且未导致污染物的排放种类和废气排放口增加,同时不在《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公示稿)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4239 | 22401 | 0 | 22401 | 0 | 24239 | 0 | |
| 2.548 | 5.045 | 0 | 1.456 | 0 | 6.137 | 3.589 | |
| 0.304 | 0.505 | 0 | 0.195 | 0 | 0.614 | 0.3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161.855 | ****200 | 0 | ****200 | 0 | ****161.855 | 0 | / |
| 518.989 | 599.567 | 0 | 516.949 | 0 | 601.607 | 82.618 | / |
| 613.077 | 651.862 | 0 | 552.007 | 0 | 712.932 | 99.855 | / |
| 251.891 | 254.168 | 0 | 240.464 | 0 | 265.595 | 13.704 | / |
| 2.53 | 0.004 | 0 | 0 | 0 | 2.534 | 0.004 | / |
| 1 | 做好各类污(废)水的收集和处理,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执行《**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处理厂进水纳管水质标准。 | 各股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回转窑单元、熔融还原单元的冲渣水循环使用;回转窑单元、热熔造块单元、造球单元的脱硫脱硝废水循环使用,部分废水定期排入蒸发装置除盐;公辅设施中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除盐水站排污水回用于料场抑尘和窑渣冷却补水;煤气单元的设备水封及煤气管道排水用于煤气发生炉配煤使用。 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 | 根据废水总排口的监测结果,生活污水排放满足《**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 |
| 1 | ①综合原料堆场无组织废气采用密闭仓库苫盖堆存、洒水车+喷雾洒水抑尘、各受料点设置半封闭收料间+集气罩,收集后送热熔造块原料系统除尘器处理; ②1#回转窑窑尾废气采用“沉降器+袋式除尘器+氧化脱硝+双碱法脱硫”处理,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21)排放;回转窑窑头废气及1#回转窑环境除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17)排放;回转窑单元无组织废气采用封闭厂房、密闭皮带廊、各落料点废气经集气罩捕集后送净化系统处理; ③1#热熔造块原料系统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22)排放;1#热熔造块机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氧化脱硝+双碱法脱硫”处理,通过1根60m高排气筒(DA016)排放;1#热熔造块成品系统废气“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18)排放; ④1#熔融还原矿槽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15)排放;2#熔融还原矿槽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13)排放;1#熔融还原环境除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2#熔融还原环境除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热风炉烟气以净化后的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通过1根60m高排气筒(DA020)排放;煤粉制备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19)排放;铸锭机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14)排放;熔融还原单元无组织采用封闭厂房、密闭皮带廊、铁沟渣沟密闭、各落料点废气经集气罩捕集后送净化系统处理; ⑤1#熔剂焙烧及转运落料废气以净化后的煤气为燃料+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23)排放;熔剂焙烧单元无组织废气采用封闭厂房、密闭皮带廊、落料点废气收集后净化处理; ⑥1#锅炉房烟气以净化后的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2#锅炉房烟气以净化后的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⑦煤气单元无组织废气采用煤入棚堆存、洒水抑尘、密闭焦油池等措施。 | ①回转窑单元窑头废气、环境除尘废气颗粒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窑尾废气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②热熔造块单元原料系统、成品系统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热熔造块机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规定的浓度限值,氟化物、二噁英类及重金属铅、铬、镉、砷、锡、锑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重金属锌、镍、锰、铜、钴、铊、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③熔融还原单元矿槽废气、环境除尘废气、煤粉制备废气、铸锭机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热风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规定的浓度限值; ④溶剂焙烧单元熔剂焙烧及转运落料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6790-2025)限值要求(由于本项目溶剂焙烧单元焙烧温度为1250℃,因此执行1200℃<t≤1 700℃所列限值)。溶剂焙烧单元厂房外颗粒物执行《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6790-2025)表4限值要求; ⑤锅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⑥煤气发生炉焦油池无组织排放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NMHC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 ①综合原料堆场无组织废气采用密闭仓库苫盖堆存、洒水车+喷雾洒水抑尘、各受料点设置半封闭收料间+集气罩,收集后送热熔造块原料系统除尘器处理; ②1#回转窑窑尾废气采用“沉降器+袋式除尘器+氧化脱硝+双碱法脱硫”处理,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21)排放;回转窑窑头废气及1#回转窑环境除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17)排放;回转窑单元无组织废气采用封闭厂房、密闭皮带廊、各落料点废气经集气罩捕集后送净化系统处理; ③1#热熔造块原料系统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22)排放;1#热熔造块机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氧化脱硝+双碱法脱硫”处理,通过1根60m高排气筒(DA016)排放;1#热熔造块成品系统废气“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18)排放; ④1#熔融还原矿槽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15)排放;2#熔融还原矿槽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13)排放;1#熔融还原环境除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2#熔融还原环境除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热风炉烟气以净化后的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通过1根60m高排气筒(DA020)排放;煤粉制备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19)排放;铸锭机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14)排放;熔融还原单元无组织采用封闭厂房、密闭皮带廊、铁沟渣沟密闭、各落料点废气经集气罩捕集后送净化系统处理; ⑤1#熔剂焙烧及转运落料废气以净化后的煤气为燃料+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23)排放;熔剂焙烧单元无组织废气采用封闭厂房、密闭皮带廊、落料点废气收集后净化处理; ⑥1#锅炉房烟气以净化后的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2#锅炉房烟气以净化后的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⑦煤气单元无组织废气采用煤入棚堆存、洒水抑尘、密闭焦油池等措施。 | 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各废气排放口的监测结果,回转窑单元窑头废气、环境除尘废气颗粒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窑尾废气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热熔造块单元原料系统、成品系统废气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热熔造块机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规定的浓度限值,氟化物、二噁英类及重金属铅、铬、镉、砷、锡、锑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重金属锌、镍、锰、铜、钴、铊、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熔融还原单元矿槽废气、环境除尘废气、煤粉制备废气、铸锭机废气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热风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规定的浓度限值;溶剂焙烧单元熔剂焙烧及转运落料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6790-2025)限值要求(由于本项目溶剂焙烧单元焙烧温度为1250℃,因此执行1200℃<t≤1700℃所列限值)。溶剂焙烧单元厂房外颗粒物满足《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6790-2025)表4限值要求;锅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煤气发生炉焦油池无组织排放NMHC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NMHC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
| 1 | 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优化布局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针对机械噪声,该项目采取设备基础减振、风机加装消声器以及厂房密闭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针对车辆运输噪声,采取降低车速、禁止鸣笛等控制措施。 | 根据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四周厂界昼夜间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各类污(废)水的收集和处理,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执行《**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处理厂进水纳管水质标准。 严格防控地下水污染。污废水的输送管道、污废水储存设备及处理构筑物等环境风险区域必须严格落实防腐、防渗措施。结合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开展地下水环境长期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控地下水污染。 | 根据废水总排口的监测结果,生活污水排放满足《**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处理厂进水纳管水质标准。同时厂区地下水分区防渗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执行。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厂区已制定土壤和地下水例行监测方案,共设置3眼地下水监测井。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置处理,实现“**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 根据验收期间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企业已按要求在厂区设置1座36平危险废物贮存点,用于存放危险废物,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得到合理处置。 |
| 1 |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企业已重新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6年4月17****环境局进行了备案;同时企业已制定生产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根据《报告书》评述的项目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单****政府做好上述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规划控制工作,在该范围内不得规划、审批、建设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2月20日出具《关于****50万吨治金固废稀贵金属深度提取项目和固废生产线技改项目居民拆**置的承诺函》,承诺对企业厂区环境防护距离内19户居民实施搬迁,县政府计划于2026年6月前完成测绘、测量,2026年10月份完成搬迁方案,并于2027年3月底前搬迁完成,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