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孜煤矿废铅酸电池炼铅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评估项目 中标(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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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废铅酸电池炼铅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评估项目

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煤矿废铅酸电池炼铅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科技园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D-19楼4D19室

中标(成交)金额:183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项目名称: ****煤矿废铅酸电池炼铅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项目

服务范围: “****煤矿废铅酸电池炼铅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项目”项目内****煤矿东门内存在非法蓄电池炼铅作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机关需要,现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现场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报告。服务费约为20万的预算金额。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工期: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报告。

服务标准: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提出质疑的形式、时间: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成交结果公告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从线上(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在线质疑”功能)或线下(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未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

2、提交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电话:0561-****384。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浍河路37号

联系人: 黄少华

联系方式:159****32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市**县**镇龙脊山路与碱河路交叉口御溪荣境24号楼305室

联系人:孙雨晨

联系方式:180****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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