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新校区一期一组团学生宿舍组合家具及空调安装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3-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小榄镇盛丰**路19号四楼
被投诉人 1 :**学院
地址:****市**路42号
被投诉人 2 :****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市星湖路2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分以人员规模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以规模条件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售后服务分以持有投标品牌生产厂家授权的专业售后服务能力及售后服务人员规模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以规模条件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产品性能分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供货时又要求提供与投标检测报告相符的检验报告,涉嫌违规设置门槛,限制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小样分提供小样不能准确反映采购需求,并未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应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主观分占比也过大。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产品生产能力及履约保障分以与本项目货物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不合理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项目实施、安装方案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明确,严重影响了评审质量和客观公正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事项1、2、4、5,投诉事项3、6部分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