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州亿鑫崇义县年产5亿支PCB微钻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崇行审节能复字〔2026〕2号

审批
江西-赣州-崇义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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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分 类:
生成日期:
2026-0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关于**亿鑫**县年产5亿支PCB微钻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崇行审节能复字〔2026〕2号

******公司:

你公司报来《**亿鑫**县年产5亿支PCB微钻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节能报告由**理通环保****公司编制,结合******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省**市**县龙勾乡龙勾硬质合金生态产业园B区。项目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主要采购一批切断机、超声波清洗机、焊接机等生产设备,建成年产5亿支PCB微钻材料生产线。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075.84/2484.33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年碳排放量为5108.72吨二氧化碳,项目单位产品能耗(深加工棒材)为391.21kgce/t。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节能管理工作。主要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中,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优选高效节能的先进工艺与设备,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五、请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节能验收。主管部门将适时对验收情况、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赣发改环资规〔2025〕815号)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时,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向有相****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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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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