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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海政征〔2026〕49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程序的批复》(厦府〔2015〕181号)、《****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组织论证有关委托工作的通知》(厦府〔2015〕273号)、《****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6〕2号)等有关规定,经****论证,****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002025XS****580号)及附图载明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
该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
特此公告。
附件:****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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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