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你局报送的《****殡仪馆提升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殡仪馆****公墓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1′47.080″,北纬37°37′2.919″。项目建设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祭扫区、后勤管理区及配套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遗体处理量为2920具/年。项目总投资5545.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4%。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意识教育和生态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按环评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火化机火化烟气经烟气净化设施,二燃室+急冷装置+旋风除尘器+脱硫脱酸装置(脱硫脱酸部分和活性炭吸附部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遗物祭品焚烧烟气经烟气净化设施,二燃室+急冷装置+旋风除尘器+脱硫脱酸装置(脱硫脱酸部分和活性炭吸附部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三)项目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处理厂;遗体处理废水、解剖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水处理设施“一级处理+消毒工艺”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处理厂。
(四)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项目解剖废物、废毛巾喷洒消毒液消毒后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贮存库,****殡仪馆火化炉焚烧处理;除尘器飞灰、废布袋、烟气处理废渣、污泥、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采取专用封闭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涉及危废转移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严禁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
(六)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及时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SO2:0.2716t/a,NOX:3.71424t/a。项目投运前完成总量购买。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并按照排污许可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排放污染物、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县生态环境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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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916 传真:091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