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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类资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受理、审查、核验,现将审批决定予以通告。
本通告中凡新办、升级建筑业企业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六个月之内,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条件,方可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超过六个月未办理的,将对其资质重新进行审核。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申请事项 | 审查意见 | 备注(不同意的理由) |
| 1 | **旭****公司 | **省****市**坊历史风貌区月海路二段13号鑫海国际13幢1单元17层6号(仅用于办公使用) | 张峻铭 | 申请劳务 首次备案 | 批准 |
联系地址:**市航天大道三段27号,****中心
********政府****中心3楼)
邮 编:615000
联系电话:083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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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