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法领域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1 | 水利 | 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中华人民**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国防洪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款、清理规范的内容:水利部门 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河长办 |
| 2 | 水利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中华人民**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八条 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下取用水**。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电站等。**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费。但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费的除外。 | 水**服务股 |
| 3 | 水利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水土保持服务股 |
| 4 | 水利 |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172项 | ****中心 |
| 5 | 水利 | 农村****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中华人民**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农村****水库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中心 |
| 6 | 水利 | 权限内排水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 供排水服务股 |
| 7 | 水利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供排水服务股 |
| 8 | 水利 | 水**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 | 《中华人民**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八条: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水****机关负责征收。 | 水**服务股 |
| 9 | 水利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在特定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且无法恢复原有功能的,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规定对拒不缴纳的,可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界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对象,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征收主体,**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水土保持服务股 |
| 10 | 水利 | 水**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国水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十二条第四款:****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十九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水**服务 股 |
| 11 | 水利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工程建设 市场主体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 ****中心 |
| 12 | 水利 | 水土保持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水土保持服务股 |
| 13 | 水利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水**服务股 |
| 14 | 水利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供排水服务股 |
| 15 | 水利 | 大坝竣工验收 | 其他类 | 县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中心 |
| 16 | 水利 | 水利建设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 | 其他类 | 县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 水利安全生产服务股 |
| 17 | 水利 | 水****水库降等、报废审核 | 其他类 | 县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水库安全; 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 | ****中心 |
| 18 | 水利 | 对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 | 《**省河道条例》第七条:对在河道保护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河长办 |
| 19 | 水利 | 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 | 《**省防洪条例》第五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水旱灾害防御股 |
| 20 | 水利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水旱灾害防御股 |
| 21 | 水利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政府批准。 | 河长办 |
| 22 | 水利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 | 水利勘测规划设计股 |
| 23 | 水利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 | 河长办 |
| 24 | 水利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 | ****中心 |
| 25 | 水利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葬坟、炸鱼; | ****中心 |
| 26 | 水利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 供排水服务股 |
| 27 | 水利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 供排水服务股 |
| 28 | 水利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 供排水服务股 |
| 29 | 水利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审定 | 行政确认 | 县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人民政府水行政****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府水行政****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水利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五条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 ****中心 |
| 30 | 水利 | 水土流失危害事实鉴定 | 行政确认 | 县 |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纳入水土保持规划,完善监测网络、开展动态监测,发挥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省、市州、县(市、区)监测机构以及水土流失监测点组成。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危害事实进行鉴定 | 水土保持服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