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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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88-2000
**省**市高新区卫明街999号房产②
GR2026TJ****764
挂牌价: 1,8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6-2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7-24
项目负责人: 乔畅
联系电话: 010-****3064-8012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联系人: 任经理
联系电话: 139****3301
账户名称
| ****公司 | 银行账户
110********642 |
开户银行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
316****00027 |
标的名称
| **省**市高新区卫明街999号房产②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省**市**区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款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和相应增值税款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向受让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如遇国家政策增值税税率调整,以不含税价格和适用增值税率为基础调整含税价格)。 2、转让标的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01年3月14日到期,转让方暂未办理续期手续,原土地证【权证编号:长国用(2012)第****00949号】已被政府部门收回。 3、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踏勘。(踏勘联系人:任经理,139****3301)踏勘时须提交的材料详见《现场踏勘确认函》。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是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受让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集团备查文件。 |
房产类
资产一
坐标位置
| **市高新区卫明街999号 |
楼盘名称
| 类型
房产 |
租赁合同编号
| **** |
计租面积(m2)
| 4142.47 | 设计用途
宾馆 |
楼层
| 6 | 附属设施
无 |
位置信息
|
周边配套
|
小区介绍
|
户型介绍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奥威****公司 |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俊达街1000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康建军 | 成立日期
1989-09-08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2********013380U | 经营规模
中型 |
经营范围
| 汽车、自行车零部件,机械配件加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件备品、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工具、工装加工、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办公室会议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924910P |
批准单位
| **** | 批准日期
2026-04-02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宾馆、综合楼2处闲置房产处置的批复 【东工战略函(2026)2号】 |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6-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6-07-24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集团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集团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集团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集团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集团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4.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相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集团提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企业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意向受让方自然人需签字按捺手印)。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7.意向受让方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同时,须按照如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1)已认可并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全部内容,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自愿全面接受转让公告内容并承担所有或有风险;不得因不了解标的状况、资产质量瑕疵等事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我方应在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集团备查文件)一次****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3)****集团在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银行账户。 (4)我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买资格的规定与要求,核查自身资格条件,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及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主判断是否具备本转让项目受让方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及损失)。 (5)转让标的按现状交接,我方同意依标的物及其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受让转让标的后,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消防改造、装修及后续一切事宜,均由我方自行承担相关工作及费用。 (6)转让标的涉及的水、电、供暖、燃气等相关费用若有欠缴,资产交接手续办理完成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完毕后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我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未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续租或出让相关费用、增值税、手续费等,均由我方承担。 (8)我方知悉转让标的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01年3月14日到期,转让方暂未办理续期手续,原土地证【权证编号:长国用(2012)第****00949号】已被政府部门收回。我方同意权属变更登记前所涉及的土地租赁费用由转让方补缴;权属变更登记后,相关土地租赁及费用等一切事宜及风险均由我方自行承担。我方同意自行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确权或变更等相关手续,自行承担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审批风险、资金成本与各类支出;若因政策要求、规划调整或其他因素无法完成土地使用权续期、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由我方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我方不会就土地使用权相关问题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我方认可****政府相关部门最终确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为准,若实际面积与原土地证证载面积存在差异,均不影响本次资产转让的交易价格,我方不得就面积差异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40 |
****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