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公告

其他-验收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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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6年06月26日

一、合同编号: ****-001-003

二、合同名称: ****政府采购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

地 址: **省**市**区中华路23号

联系方式: ****074

供应商(乙方): ****

地 址: **区中华路140-4号

联系方式: 151****8819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肉类、水产类、禽类、米面杂粮类、食用油类、蛋类、干调类、蔬菜类、水果类、奶类(纯牛奶、酸奶等)及其各种半成品(包括但不限于)。

履约要求: 1.食材来源要求: 中标人必须保证所有食材(包括但不限于肉类、水产类、禽类、米面杂粮类、食用油类、蛋类、奶类及干调类等)的来源清晰明确,必****政府部门监管的加工、屠宰场地及大型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产品供应,所有食材具有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 2.食材包装要求: 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所供应食材包装应完好无破漏,无腐败霉变或影响食用的情况,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食材质量要求: 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中标人所提供的食材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食材出厂标准;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并应出示质量检测书及来源,有保质期限的食材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或自带工具现场处理。

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或至经采购人确认的本项目实际发生金额达到年度预算之日止。

履约地点: ****食堂

七、验收日期: 2026年04月01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马威 王德春 李峰 肖洪涛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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