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2026年版)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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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2026年版)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型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1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工作。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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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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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中华人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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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条,依据描述: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依据描述: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依据描述: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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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涉路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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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四)安全保障措施;(五)时间;(六)补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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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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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17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依据描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机关:****政府****车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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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人民政府****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停车场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商务部 ****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商务部 ****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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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依据描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机关:****政府****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十一条:****政府****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政府****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商务部 ****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商务部 ****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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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岸线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法》第十三条:在**总体规划区内建设**设施,使用**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岸线的审批手续。**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4号修正)第六条:需要使用**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管理部门提出**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的**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运输部统一规定。第七条:港****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使用**深水岸线的,港****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收到**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九条:申请使用**深水岸线的,港****管理部****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十个工作日。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中心

12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法》第十五条:按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十条:**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从事航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九条: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上述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参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渠化河流和人工**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参加。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上述规划,涉及运送木材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时,必须有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参加。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其余**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一条:****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运输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运输部。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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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九条: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运输部指定的省、自治区、****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第十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于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一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审查运行方案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运企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第十二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运行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通航建筑物运行条件、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与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验收文件的符合性;(二)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与船舶通行需要的适应性;(三)所辖航道上不同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之间的协调性。第十三条:运行方案经审查同意后,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运行方案主要内容;运行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易于船方获知的方式公开运行方案主要内容。批准后的运行方案不能适应船舶通行需要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要求运行单位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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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政府的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修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政府的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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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法》第十九条:**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三十六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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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修正)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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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修正)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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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经营,****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实施**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设施的经营,**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拖轮经营等。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经营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六条:从事**经营,应当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实施**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申请从事**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一)**经营业务申请书;(二)**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三)使用**岸线的,**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十条:申请从事**经营,申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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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法》第十五条:按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五条 危险货物**建设项****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条 ****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其他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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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法》第十五条:按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8****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三)安全设施设计。****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10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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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进行可能危及**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批准。****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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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法》第三十五条:在**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经营人在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管理部门报告。****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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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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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第六条:****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机关同意。第七条:****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第八条:****机关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以及改变航标的其他状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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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在**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全作业区:(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五)过驳作业对海洋**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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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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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二)有施工作业方案;(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在**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安全的作业,适用**管理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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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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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5.乘客定额证书;6.客船安全证书;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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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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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类别第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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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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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类别第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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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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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修正)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商务部 ****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商务部 ****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类别第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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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类别第8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中心

33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中心

34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类别第17项。

****中心

35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中心

36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国防交通法》第四十五条:****政府国防交通****人民政府国土**、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中心

37

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禁止在公**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县****执法大队

38

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县****执法大队

39

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县****执法大队

40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41

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县****执法大队

42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43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44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县****执法大队

45

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县****执法大队

46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47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48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县****执法大队

49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50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51

对未经****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运输站(场)经营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县****执法大队

52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执法大队

53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执法大队

54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执法大队

55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或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56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5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58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59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执法大队

60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县****执法大队

61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县****执法大队

62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被撤销的从业资****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县****执法大队

63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县****执法大队

新增

64

对违反《**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客运经营者进行处罚:

(一)具有超员20%以上、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50%以下、在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查实,责令客运经营者整改并对违法车辆停业整顿(停班)7天;经处罚后,当年内再发生的,责令客运经营者整改并对违法车辆停业整顿(停班)30天;经再次处罚后,当年内再发生的,****机关吊销违法班车的班线经营许可或者违法包车的车辆经营许可。

(二)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超速50%以上的,经查实,****机关吊销违法班车的班线经营许可或者违法包车的车辆经营许可,吊销违法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县****执法大队

65

对违反《**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执法大队

66

对违反《**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67

对违反《**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68

对违反《**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签订维修合同或者建立维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执法大队

69

对违反《**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与参加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改正,处实际收取培训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70

对违反《**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牌证,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执法大队

71

对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县****执法大队

72

对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运站经营许可,****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客运站****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县****执法大队

73

对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执法大队

74

对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县****执法大队

75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76

对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八条: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吊销有关****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县****执法大队

77

对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相应许可。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县****执法大队

78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县****执法大队

79

对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县****执法大队

80

对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县****执法大队

81

对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新增

82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县****执法大队

83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执法大队

84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85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县****执法大队

86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五条: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县****执法大队

87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88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执法大队

89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县****执法大队

90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执法大队

91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县****执法大队

92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县****执法大队

93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县****执法大队

94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县****执法大队

95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96

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运输部 ******部 中****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县****执法大队

新增

97

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运输部 ******部 中****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县****执法大队

9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运输部 ******部 中****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99

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运输部 ******部 中****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100

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运输部 ******部 中****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新增

101

对《**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二)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县****执法大队

102

对《**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对设计单位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该项目建设

县****执法大队

103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第六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104

对《**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修改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其责任依法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未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105

对《**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监理单位下属的监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监理单位按照每人每次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监理单位按照每人每次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降低监理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三)在施工阶段未做好监理记录、未及时验收隐蔽工程或者对不合格施工工序予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106

对监理单位违反规定,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县****执法大队

107

对《**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县****执法大队

108

对《**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相应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或者演练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分区设置和未采取封闭管理、未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部位进行公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派专人值守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风险评估的; (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相关论证的;(六)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非标设备未按照规定自检及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 (七)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县****执法大队

109

对《**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与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110

对《**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试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其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县****执法大队

111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县****执法大队

112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县****执法大队

113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航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县****执法大队

114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15

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16

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县****执法大队

117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18

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县****执法大队

119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县****执法大队

120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县****执法大队

121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县****执法大队

122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123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124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125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126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127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128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129

对《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30

对《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县****执法大队

131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县****执法大队

132

对违反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县****执法大队

133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县****执法大队

134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县****执法大队

135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县****执法大队

136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县****执法大队

137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县****执法大队

138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县****执法大队

139

对《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县****执法大队

140

对《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二)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41

对《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县****执法大队

142

对《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的。

县****执法大队

143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44

对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五十条: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45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46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第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47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48

对违反《中****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07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公司兼职。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第十五条:需要建立安****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安****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第十七条:建立安****公司,****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县****执法大队

149

****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07年第6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150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作业或者活动及通航安全的;(二)作业或者活动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县****执法大队

151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或者活动:(一)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三)未经许可擅自更换或者增加作业或者活动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的;(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县****执法大队

152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53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三十一条:在管辖海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船舶、海上设施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使用涂改、非法受让的许可证从事施工作业的;(二)未按照许可明确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相关要求开展施工作业的;(三)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施工作业的。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新增

154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三十二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四)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

县****执法大队

155

对《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县****执法大队

156

对《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三十四条: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县****执法大队

新增

157

对《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管辖海域内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5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国海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159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国海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县****执法大队

160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161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县****执法大队

162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县****执法大队

163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二)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三)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四)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县****执法大队

164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县****执法大队

165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县****执法大队

166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167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县****执法大队

168

对违反《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第三十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一)超越业务范围开展检验的;(二)违反规定受理检验的;(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的;(四)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开工前未进行开工条件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的;(五)未对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图纸评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的;(六)检验机构擅自增加申请材料或者设置前置条件的;(七)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检验证书而未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的;(八)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

县****执法大队

新增

169

对违反《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第三十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局责令改正:(一)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的;(二****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工作情况的;(三)未建立检验业务管理制度的;(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强制检验质量监督机制的。

县****执法大队

新增

170

对违反《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第三十八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新增

171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72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73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74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县****执法大队

175

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执法大队

176

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县****执法大队

新增

177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县****执法大队

178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79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县****执法大队

180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县****执法大队

181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82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县****执法大队

183

对《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县****执法大队

184

对水路运输辅****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85

对**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八条:**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86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县****执法大队

187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县****执法大队

188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189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和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县****执法大队

190

对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不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航务管理机构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执法大队

191

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192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县****执法大队

193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194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195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县****执法大队

196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按**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县****执法大队

197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二)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三)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五)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六)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七)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八)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九)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

县****执法大队

新增

198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按**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六)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

县****执法大队

新增

199

对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200

对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五十六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总局令2019年第29号)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201

对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五十七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总局令2019年第29号)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关****管理处罚。

县****执法大队

202

对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五十八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总局令2019年第29号)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203

对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五十九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总局令2019年第29号)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县****执法大队

204

对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六十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总局令2019年第29号)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县****执法大队

205

对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六十一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总局令2019年第29号)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县****执法大队

206

对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六十二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总局令2019年第29号)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县****执法大队

207

对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六十三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总局令2019年第29号)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208

对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六十五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总局令2019年第29号)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209

对**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十六条:**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县****执法大队

210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中****运输部令2016 年第77号) 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县****执法大队

211

对违反《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1个月至3个月。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管辖海域内船舶损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为管辖海域内船舶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领船舶的人员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三)可能危及**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县****执法大队

新增

212

对违反《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第十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四)在长**线航行的下列船舶: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县****执法大队

新增

213

对擅自设置引航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政府**主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政府**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运输部批准。

县****执法大队

214

对违反《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执法大队

新增

215

对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政府**主管****管理部门责令**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上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第三十八条:**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等有关资料。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引航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政府**主管部门、****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政府**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七条: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县****执法大队

216

对实施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2011修订)(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第十三条: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不得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县****执法大队

217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2011修订)(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 第四十五条: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县****执法大队

218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和其他改变专用航标状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2011修订)(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机关同意。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2.《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9年第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管理部门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219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2.《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条: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理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县****执法大队

220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2.《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9年第9号)第十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221

对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经营人、****管理部门报告。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县****执法大队

222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223

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县****执法大队

224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225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县****执法大队

226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县****执法大队

227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县****执法大队

228

对违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托运人在内河通航水域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显示标志、标记和标牌;(三)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种类、数量、危险性质、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货物信息通知承运人;(四)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县****执法大队

229

对违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230

对违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231

对违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的;(三)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的;(四)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的。

县****执法大队

232

对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县****执法大队

233

对违反《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24年第793号)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的,****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县****执法大队

234

对违反《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24年第793号)第四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二)未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三)未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

县****执法大队

235

对违反《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七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24年第793号)第四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的,****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中断运营服务的,****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特殊原因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的,****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236

对违反《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八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24年第793号)第四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的,****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237

对违反《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24年第793号)第四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二)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

县****执法大队

238

对违反《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2024年第793号)第五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二)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三)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

县****执法大队

239

对违反《**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25年5月29日**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25年5月29日**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县****执法大队

240

对违反《**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25年5月29日**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25年5月29日**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六条 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县****执法大队

241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县****执法大队

242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规定行驶,又拒不改正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执法大队

243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据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强制扣留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县****执法大队

244

对内河交通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强制处理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县****执法大队

245

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的强制脱离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县****执法大队

246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县****执法大队

247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清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县****执法大队

248

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县****执法大队

249

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250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行政强制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251

对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为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行政强制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县****执法大队

252

对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未经依法批准在**进行可能危及**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强制消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法》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进行可能危及**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执法大队

253

对《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县****执法大队

254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县****执法大队

255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执法大队

256

对《**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驶或者暂扣车辆和设备:(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的;(二)营运客货车辆超范围经营的;(三)无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四)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物品和危险品的;(五)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六)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驶或者暂扣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停驶或者暂扣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接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县****执法大队

257

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县****执法大队

258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国务院关于特**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六十三条第(七)项:****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县****执法大队

259

对危险货物**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经营人履行决定。****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物**经营人。危险货物**经营人履行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

县****执法大队

260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县****执法大队

261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县****执法大队

262

对采取****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县****执法大队

263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十八条:****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接受、配合。

县****执法大队

264

对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八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县****执法大队

265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县****执法大队

266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县****执法大队

267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县****执法大队

268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县****执法大队

269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执法大队

270

对网约车市场监管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商务部 ****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商务部 ****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车行政主管部****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车行政主管、**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县****执法大队

271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条:****政府****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县****执法大队

272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一条:****政府****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县****执法大队

273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反《公路法》规定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县****执法大队

274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县****执法大队

275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的安全巡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县****执法大队

276

对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安全巡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法》第三十六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县****执法大队

277

航道建设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二十五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县****执法大队

278

对内河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县****执法大队

279

营运车辆等级评定核验

行政确认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第五条:交通部主管**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应当对照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高级和中级客车的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 设备进行核验,并要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

****中心

280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第四十条: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第四十一条: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第四十二条: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中心****中心

281

对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县****执法大队

282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现场调查处理

其他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县****执法大队

283

权限内公路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其他类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招****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招标过程简述;(三)评标情况说明;(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五)中标结果;(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中心

284

权限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其他类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 第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五)发售招标文件;(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二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中心

285

****公司旗登记

其他类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三条: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机关审核。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

****中心

286

浮动设施登记

其他类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中心

287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其他类

《中华人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二)外国籍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三)雇佣****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中心

288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核

其他类

《中华人民**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5号)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中心

289

从事船舶、船用产品、船用货物集装箱焊接工作的人员的考试及发证

其他类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交海发〔2000〕586号)第三十八条: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船用货物集装箱焊接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焊工****海事局制订或认可的《焊工考试规则》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焊工合格证书》,方可按证书中规定类别施焊。

****中心

290

船舶检验

其他类

《中华人民**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条第一项: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十一条:法****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中心

291

经营**理货业务

其他类

《中华人民**国**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经营**理货业务,应当按****管理部门备案。**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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