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掺烧污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崇环审〔2025〕26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8日 |
****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掺烧污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掺烧污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县亭亮镇天西村崇****发电厂内,技改性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19年取得****环评批复(崇环审〔2019〕32号),2023年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改项目主要依托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焚烧设施,在优先保证生活垃圾和医疗灭菌毁形废物处理量的基础上,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旧纺织品、废木制品、废纸、废塑料制品、食品加工行业废弃物)45吨/天,****处理厂污泥50吨/天,总掺烧量不超过95吨/天,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总处理规模保持为600吨/天不变,年均上网电量不变。
项目不新增生产设备、构筑物等,不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切、破碎以及污泥脱水、干化等预处理系统,入厂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泥满足直接入炉要求,通过专门划定的卸料门卸入垃圾储坑,与生活垃圾混合均匀后入炉焚烧。
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以新代老”措施
飞灰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增加废气处理设施,飞灰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抽至“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排放速率按照标准值的50%执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处理产生的喷淋废水进入厂****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限值要求。
(二)焚烧飞灰依托现有飞灰暂存库暂存,经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填埋场建成后,飞灰经固化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6.3****填埋场填埋。
(三)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管理。
(四)项目其余的大气、废水、噪声、固废、地下水等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关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崇环审〔2019〕32号)执行。
四、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所列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生态环境局,项目排污前依法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
七、由**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环境局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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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