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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2026年“两类”学校教室宿舍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梧****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06月25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县2026年“两类”学校教室宿舍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答复:本项目采购标的虽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采购基础门槛,但仅为产品合规性底线要求,****政府采购法规中规定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 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引用国家、行业标准即认定为“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项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同时可结合项目实际目标制定高于通用标准的专项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并非单纯套用通用国标、行标,在国家标准底线基础上,针对产品规格尺寸、制作材质、生产工艺、结构、环保要求等方面设置了专项细化要求。
同时,本项目服务于隆林****小学,覆盖多个学段、不同年级,需适配不同年龄段、不同身高学生的使用需求,产品适配性要求差异化显著。各供应商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加工设备不同,投标产品的板材厚度、整体重量、结构稳定性、耐磨耐腐蚀性等核心指标存在实质性差异,无法实现完全统一量化。此外,本项目配****学校,配送点位分散、通行路线复杂、安装施工场景多样,各供应商的物流统筹能力、现场安装调试能力、本地化售后保障能力差距明显,仅通过最低价评审无法甄别供应商综合履约能力,无法保障项目整体实施质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特点依法选择适用。标书代写
该办法第五十五条明确,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需要综合评审投标报价、技术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要素的项目。本项目设置综合评分体系,全面考量产品质量、技术参数、企业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报价等内容,完全契合综合评分法的法定适用情形。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为强制性条款,但该条款适用存在明确前置条件。因本项目货物品质、技术细节、售后服务、履约能力均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满足该条款适用前提,无需强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文件设定的评标办法不存在违法情形。标书代写
因此,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完全契合本项目采购特点与实际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定要求。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供应商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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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6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1.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