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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余热锅炉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 | YG26ZJ****348 |
| 标段名称 | ****余热锅炉采购项目 | 标段编号 | YG26ZJ****348-01 |
| 变更澄清类型 | 澄清补遗 | ||
| 澄清答疑内容 |
一、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第7.3条修改为:“供应商可为锅炉制造单位或取得授权的代理商:制造单位须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取得授权的代理商须提供锅炉制造单位的有效授权证明(锅炉制造单位须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二、如采购文件中相关内容存在表述不一致之处,均以本次澄清补遗通知及本次澄清补遗更正后的附件内容为准。标书代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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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类型 | 文件名 |
| 其他附件 | ****余热锅炉公开竞价采购文件.docx标书代写 |
| 其他附件 | ****余热锅炉公开竞价采购文件(用印扫描版).pdf标书代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