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新材料精细化工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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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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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材料精细化工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批复

**人防许决易建〔2026〕9号

单位名称

****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

基本情况

单位地址

**经开区高速公路以北

项目地址

**经开区高速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

刘亮

身份证号码

430***********035

****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6年 6月 25 日提出的**新材料精细化工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湘动办发〔2023〕2号文件相关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核实,本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地下室设计,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同意你单位在建设**新材料精细化工示范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时,可不同步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准予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二、根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本项目应按照《****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收费标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依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7056元(计算公式:3762.49㎡×4%×512元/㎡)。

三、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我办将核实规划报建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是否一致,面积不符或超过此次实际缴费面积的,我办将对你单位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室

2026年6月26日

备注:本决定一式两份,****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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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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