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适用范围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 (主管部门) | 实施 层级 | 办理阶段 | 主要改革举措 |
| 1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其他类 |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1.****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行动计划,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中明确的项目,以及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项目,免予批复项目建议书。 |
| 2.对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具体限额以下项目,免予批复项目建议书。 | ||||||||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1.合并办理。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 |
|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办理用地预审。 | 2.缩小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 ||||||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七)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其他类 |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投资额小、技术简单,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可用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 | ||||||||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
| 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七)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其他类 |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投资额小、技术简单,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可用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 | ||||||||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
| 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类 |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市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
| 6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按属地办理原则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
| 7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建筑物。 | 行政许可类 | 民族宗教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项目策划生成期间给予许可批复,不单独计算用时。 |
| 8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划拨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同步办理,出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与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步核发。 |
|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五十二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 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10 | 征占用草原审批 |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林业草原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五条、第六条 | ||||||||
| 1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 |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应急管理部门 | 市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9号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 ||||||||
| 1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 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 | 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自然**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1.优先实行区域评估,不具备实施区域评估条件的可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2.告知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3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 | 安****管理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1.优先实行区域评估,不具备实施区域评估条件的可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发布,****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 | 2.告知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
| 14 | 建设**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中华人民**国**法》第十三条 | 在**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设施使用**岸线的项目(****流除外)。 | 行政许可类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条 | ||||||||
| 15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湖、**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项目。****流除外。 | 行政许可类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条、第四条 | ||||||||
| 1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 行政许可类 | 水利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17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①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许可);③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大型基本建设前期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审批);④文物埋藏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原文物埋藏区域内基本建设前期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审批)。 | 行政许可类 | 文物部门 | 市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1.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优先实行区域评估。不具备实施区域评估条件的可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2.告知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
| 3.调整时序。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可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 ||||||||
| 18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在江河湖泊上**、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行政许可类 | 水利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1.防洪影响评价优先实行区域评估,不具备实施区域评估条件的可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 2.告知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
| 《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 | ||||||||
| 19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法》(主席令第29号)第五十九条 | 1.****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行为;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新改扩建行为。 | 行政许可类 | **门 | 市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6项 | 2.外国政府机构(不****政府组织的办公、住宿场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典型枢纽、海关、涉及国家安全重要信息网络;****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办公、生产、住宿场所;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涉外建设项目。 | |||||||
| 《**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 ||||||||
| 2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优先实行区域评估,不具备实施区域评估条件的可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59号、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 2.告知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
| 3.调整时序。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可在开工前完成。 | ||||||||
| 4.简化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在线填报。 | ||||||||
| 2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水利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1.水土保持方案评价优先实行区域评估,不具备实施区域评估条件的可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 2.告知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
| 3.可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即可。 | ||||||||
| 4.调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报限额。征占地5公顷以上或土石方挖填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报告书。征占地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土石方挖填总量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调整为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0.5公顷以下且土石方挖填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 ||||||||
| 22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 在江河、湖泊**、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 ||||||||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 ||||||||
| 2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部门 | 市、县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 ||||||||
| 2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应急管理部门 | 市、县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25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 |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 行政许可类 | 人防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转为内部协作事项,相关阶段牵头部门限时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
| 《**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
| 2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社区住宅建设项目;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部门 | 市、县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1.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并统一、限时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交管、人防、消防、气象、通信、国安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
|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六十条、六十九条 | 2.精减事项和条件。政府投资项目已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的,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3.技审分离。鼓励各地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审批部门依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审批。 | ||||||||
| 4.告知承诺制。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 ||||||||
| 27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部门、****建设部门、文物部门 | 市、县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并联或并行办理。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建设部门、文物保护部门意见,不单独计算用时。 |
| 2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1.合并办理。对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并办理。对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开工前完成即可,企业在申请项目核准时一并申请办理节能审查的,可一并办理。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 2.节能评价优先实行区域评估。 | |||||||
| 3.告知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应按照“1.合并办理”要求开展节能审查”。 | ||||||||
| 29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审批事项。 | 行政许可类 | 水利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1.水**论证优先实行区域评估,不具备实施区域评估条件的可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修改)第二条 | 2.告知承诺制。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
| 3.调整时序。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可在开工前完成。 | ||||||||
| 3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 | 划拨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自然**部门 | 市、县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调整时序,可在施工许可前取得。 |
| 3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审图,含消防、人防、技防等)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一条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技术审查 | 施工图审****建设部门) | 市、县 | 施工许可阶段 | 实行联合审图。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 ||||||||
| 32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部门 | 市、县 | 施工许可阶段 | 转变为告知性备案。 |
| 3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 行政许可类 | ****建设部门 | 市、县 | 施工许可阶段 |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实行联合审图。主管部门依据联合审图结果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
| 3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 行政许可类 | ****建设部门 | 市、县 | 施工许可阶段 | 调整时序。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手续。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 ||||||||
| 3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行政许可类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 | 施工许可阶段 | 调整时序。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按需开展的审批事项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
| 3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 | 施工许可阶段 | 调整时序。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按需开展的审批事项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37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第三十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 行政许可类 | ****建设部门 | 市、县 | 施工许可阶段 | 调整时序。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按需开展的审批事项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 ||||||||
| 38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五条;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市、县 | 施工许可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 ||||||||
| 39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行政许可类 | ****建设部门 | 市、县 | 施工许可阶段 | 可在施工过程中办理。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 ||||||||
| 4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条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行政许可类(含其他类) | ****建设部门 | 市、县 | 施工许可阶段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 |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三条 |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 ||||||||
| 41 | 建设工程现场验线 |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 | 其他类 | 自然**部门 | 市、县 | 施工许可阶段 | |
| 42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公布,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令第9号、****建设部令第47条修订)第八条 | 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其他类 | ****建设部门 | 市、县 | 竣工验收阶段 | 实行联合验收。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建设部令9号、****建设部令第47条修订)第九条、第十条 | ||||||||
| 43 |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社区住宅建设项目;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工程建设项目。 | 其他类 | 自然**部门 | 市、县 | 竣工验收阶段 |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一个验收事项。 |
|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 ||||||||
| 44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 |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 其他类 | 人防部门 | 市、县 | 竣工验收阶段 | 实行联合验收,同步办理相关备案。 |
| 4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 行政许可类 | ****建设部门 | 市、县 | 竣工验收阶段 | 实行联合验收,同步办理备案抽查手续。 |
| 46 | 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法》(主席令第29号)第五十九条 | 1.****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 其他类 | **门 | 市 | 竣工验收阶段 | 实行联合验收。(仅参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竣工验收) |
| 《**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第九条 | 2.外国政府机构(不****政府组织的办公、住宿场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典型枢纽、海关、涉及国家安全重要信息网络;****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办公、生产、住宿场所;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涉外建设项目。 | |||||||
| 47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 | 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部门 | 市、县 | 竣工验收阶段 | 与阶段内其他事项并联或并行办理,不单独计算用时。 |
| 48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 |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建设工程。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部门 | 市、县 | 竣工验收阶段 | 联合验收通过且有关资料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时办理。 |
| 49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部门 | 市、县 | 竣工验收阶段 | 1.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等整合纳入联合验收。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 | 2.联合验收通过且有关资料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时办理。 | |||||||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 | ||||||||
| 50 | 供水报装 |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 有新增供水需求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 | 市政公用服****建设部门) | 市、县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调整时序,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告知相关流程及技术指导意见,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 51 | 排水报装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 | 有新增排水和污水处理需求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 | 市政公用服****建设部门) | 市、县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调整时序,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告知相关流程及技术指导意见,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 52 | 供电报装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 有新增供电需求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 | 市政公****管理部门) | 市、县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调整时序,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告知相关流程及技术指导意见,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 53 | 燃气报装 | 《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 有新增燃气需求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 | 市政公用服****建设部门) | 市、县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调整时序,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告知相关流程及技术指导意见,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 54 | 广播电视报装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76号修改) | 有新增广播电视需求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广电部门) | 市、县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调整时序,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告知相关流程及技术指导意见,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 55 | 通信报装 | 《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修改)第三十一条 | 有新增通信需求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服务报装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信部门) | 市、县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 调整时序,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告知相关流程及技术指导意见,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注:1.本清单主管部门按省级对应部门划分,各地制定公布的审批事项清单的实施主体以本地行政权力清单等划分为准。
2.本清单工程建设项目是应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住房城乡建设行****行政审批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3.本清单不包括省级权限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