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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收到徐楠楠的申请,对你公司2015年12月29日设立登记及2016年4月1日变更登记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在登记时冒用了徐楠楠的身份信息,****公司登记。2026年5月18日****人民政府****公司送达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告知书》,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5年12月29日核准的**世纪****公司设立登记及2016年4月1日核准的**世纪****公司变更登记。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通过公司住所及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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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