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爱森(如东)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3000吨烷基烯酮二聚体乳液、16500吨消泡剂、19800吨无溶剂涂层剂、49500吨聚丙烯酰胺两性干强剂、24750吨聚乙烯胺树脂、66000吨聚酰胺环氧氯丙烷树脂、20000吨烯基琥珀酸酐造纸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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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如东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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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年产33000吨烷基烯酮二聚体乳液、16500吨消泡剂、19800吨无溶剂涂层剂、49500吨聚丙烯酰胺两性干强剂、24750吨聚乙烯胺树脂、66000吨聚酰胺环氧氯丙烷树脂、20000吨烯基琥珀酸酐造纸化学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2026-06-26 16:44

项目名称:年产33000吨烷基烯酮二聚体乳液、16500吨消泡剂、19800吨无溶剂涂层剂、49500吨聚丙烯酰胺两性干强剂、24750吨聚乙烯胺树脂、66000吨聚酰胺环氧氯丙烷树脂、20000吨烯基琥珀酸酐造纸化学品项目;

建设地点:****工业园(**);

建设单位:****;

环评编制单位:******公司;

项目概况:根据项目环评结论,在企业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可行。项目****工业园**,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建设年产33000吨烷基烯酮二聚体乳液、16500吨消泡剂、19800吨无溶剂涂层剂、49500吨聚丙烯酰胺两性干强剂、24750吨聚乙烯胺树脂、66000吨聚酰胺环氧氯丙烷树脂、20000吨烯基琥珀酸酐造纸化学品项目。项目拟分二期建设,一期主体工程包括:①拆除原有B24黄原酸盐车间二,**B24丙类车间,在B24丙类车间建设1条16500吨/年烷基烯酮二聚体乳液生产线(其中淀粉准备、烷基烯酮二聚体蜡破碎工段设置在现有B22车间预留区域内)、1条16500吨/年消泡剂生产线、3条6600吨/年无溶剂涂层剂生产线、2条12375吨/年聚丙烯酰胺两性干强剂生产线;②在现有B22车间预留区域建设1条12375吨/年聚乙烯胺树脂生产线;③拆除原有公用工程车间,**B23甲类车间,在B23甲类车间内建设1条33000吨/年聚酰胺环氧氯丙烷树脂生产线、2条10000吨/年烯基琥珀酸酐生产线。二期主体工程包括:①在B24丙类车间建设1条16500吨/年烷基烯酮二聚体乳液生产线(其中淀粉准备、烷基烯酮二聚体蜡破碎工段设置在现有B22车间预留区域内)、2条12375吨/年聚丙烯酰胺两性干强剂生产线;②在现有B22车间预留区域建设1条12375吨/年聚乙烯胺树脂生产线;③在B23甲类车间内建设1条33000吨/年聚酰胺环氧氯丙烷树脂生产线。拟建项目新增盐酸、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N-乙烯基甲酰胺、二乙烯三胺、环氧氯丙烷、硫酸、马来酸酐等储罐,现有闲置储罐改造为烯烃储罐,新增去离子水设施、冷却塔、消防水池、部分原辅料和成品仓库、废气处理设施等公辅工程,依托厂区现有综合污水站、危废暂存库、RTO废气处理系统、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产品方案详见《报告书》表4.1-7,公辅、储运、环保工程详见《报告书》表4.1-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不断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不断提高本项目自动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污染物排放和**利用效率、清洁生产水平等均应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废气喷淋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去离子水制备弃水、蒸汽冷凝水等。项目含丙烯酰胺、环氧氯丙烷废气喷淋废水经芬顿氧化预处理、含油设备清洗废水经隔油预处理,以上两处预处理后废水与其余废水(其余废气喷淋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一并经现有综合污水站生化处理达标后,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去离子水制备弃水、蒸汽冷凝水一并接管至苏环洋口港****公司集中处理。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丙烯酰胺、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环氧氯丙烷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939-2020)表4标准,其余因子满足苏环洋口港****公司接管要求,聚乙烯胺树脂、聚酰胺环氧氯丙烷树脂产品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3基准排水量要求。详见《报告书》表2.2-14。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各产品生产工艺废气、导热油炉废气、罐区废气、实验室废气、危****处理站废气等。B22车间烷基烯酮二聚体乳液AKD淀粉准备、烷基烯酮二聚体蜡破碎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然后采用1#布袋除尘处理后,最后通过新增15米排气筒(1#)排放;B24车间烷基烯酮二聚体乳液AKD固体投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2#布袋除尘处理,消泡剂、无溶剂涂层剂A、M固体投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3#布袋除尘处理,最后上述废气一并通过新增15米排气筒(2#)排放;B23车间聚酰胺环氧氯丙烷树脂PAE投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4#布袋除尘处理,最后通过新增15米排气筒(3#)排放;B23车间聚酰胺环氧氯丙烷树脂PAE生产过程产生的液体投料废气、R1缩聚反应不凝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采用3#一级酸喷淋预处理,环氧氯丙烷投料废气、加成反应废气、硫酸、甲酸投料废气、环化反应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与包装废气一并采用3#一级碱喷淋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后废气一并经“4#一级碱喷淋+1#一级活性炭”处理,最后通过新增15米排气筒(4#)排放;B22车间聚乙烯胺树脂PVAM生产过程产生的投料废气、不凝气、缩合反应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与包装废气一并经1#一级酸喷淋预处理后接入RTO处理系统;B24车间无溶剂涂层剂R、消泡剂、烷基烯酮二聚体乳液AKD生产过程液体投料废气、搅拌混合废气、均化废气、调配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与包装废气一并经1#一级碱喷淋预处理后接入RTO处理系统;B24车间聚丙烯酰胺两性干强剂DSR生产过程液体投料废气、硫酸投料废气、反应废气、后处理废气、调节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与固体投料废气、包装废气一并经 “2#一级酸喷淋+2#一级碱喷淋”预处理后接入RTO处理系统;B23车间烯基琥珀酸酐ASA生产过程添加剂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然后与马来酸酐投料废气、马来酸酐接收罐暂存废气、不凝气、烯烃接收罐暂存废气、真空泵出口冷凝液接收罐暂存废气、表面活性剂投料废气、包装废气一并接入RTO处理系统;上述废气经RTO处理系统(RTO+二级碱喷淋)处理,最后通过现有25米高排气筒排放(FQ334602);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燃烧废气通过新增15米高排气筒排放(5#);盐酸储罐废气经套接管收集后采用一级碱喷淋处理,最后通过新增15米高排气筒(6#)排放;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最后通过现有15米排气筒(FQ334613)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整体换风收集(收集效率90%)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最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FQ334614)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收集,采用“碱喷淋+生物除臭”处理,最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FQ334616)排放。项目应通过采取加强设备和管线密封性,保证车间废气收集系统收集效率,加强操作培训与管理,加强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等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

有组织废气:B22车间、B24车间固体投料、破碎等工段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B23车间投料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B23车间液体投料废气、工艺废气中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环氧氯丙烷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导热油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盐酸储罐废气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危废仓库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标准;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标准;实验室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标准。RTO焚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二噁英排放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丙烯酸、丙烯酰胺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标准,马来酸酐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6标准限值,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聚乙烯胺树脂、聚酰胺环氧氯丙烷树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无组织废气: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硫酸雾浓度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丙烯酸、丙烯酰胺、环氧氯丙烷、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详见《报告书》表2.2-10。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验室废物、废油、物化污泥、生化污泥(待鉴别)、沾染毒性物质的废包装桶、沾染毒性物质的废包装袋、不合格品、过滤残渣、布袋截留粉尘、废布袋、废滤袋(过滤)、废活性炭、废导热油、污水处理产生的废油、喷淋塔废填料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焚烧处置,废包装桶视实际产生情况可委托综合利用单位处置,生化污泥待鉴定,鉴定前作为危废管理,鉴定后根据鉴**果按照相关规定管理。普通包装袋、废纸及纸板、废木材及托盘、废金属边角料、废RO渗透膜、废活性炭(去离子水制备)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有回收资质的**回收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设计要求,其中生产车间、危险废物暂存库、污水处理区、RTO装置区、罐区、事故水池为重点防渗区。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制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对项目重点区域设置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三落实三必须”“一图两单两卡”制度,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清单,预防突发环境事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构建“风险单位-管网、应急池-厂界”水污染事件防范体系,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事故污染物收集设施和系统,****园区三级防控体系及周边企业应急设施联动,配合园区做好三级防控体系建设,确保极端情况下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废气排口FQ334602(RTO排口)设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污染源监测计划详见《报告书》表9.4-1。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新污染物管控要求。项目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二噁英。严格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十)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1、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去离子水制备弃水、蒸汽冷凝水作为污水管理,直接通过现有污水排口接管至苏环洋口港****公司集中处理。2、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国履行国家方案( 2025- 2030 年)》要求,于2030年前更换现有R22制冷剂,更换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制冷剂。3、及时对雨水沟裂缝封堵修补,做好防渗养护并纳入常态化巡查管控。4、将危废暂存库废气、实验室废气处理措施由一级活性炭吸附优化为二级活性炭吸附。5、完善现有项目副产物硫酸铵的环境风险评价,并加强副产物出厂质量及利用去向等全过程监管。在取得利用可行结论前,按固体废物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公示时间:2026年6月29日—2026年7月3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1009,通讯地址:**市**区**南路150****服务大厅二楼C163窗口,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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