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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以“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未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为由否决投诉人的联合体投标。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仅要求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各方责任、将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未要求联合体成员另行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亦未将“未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列为否决投标情形。投诉人联合体已按规定提交了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联合体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牵头人全权代表联合体负责全部投标事宜,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以“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未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为由否决投诉人投标的行为,缺乏招标文件明文规定支持,属于对联合体授权形式的过度审查,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评标委员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该项目应重新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