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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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腹腔镜等一批临床诊疗设备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购置腹腔镜等一批临床诊疗设备
品目编号:****006品目名称:****购置腹腔镜等一批临床诊疗设备(品目六)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渔安街道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F7组团1栋1单元25层22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贵院采购的:超微针刀镜+低温等离子设备中无任何一条参数指向针刀镜设备,低温等离子作为配套设备无妨,但是存在设备名称和实际设备不符合,列:设备名称是针刀镜但是实际是骨外科,脊柱外科使用的椎间孔镜及关节镜联合设备。且贵院是有该设备的并能满足该参数所涉及的手术特征。设备名称、型号与实际参数严重不符,该设备核心技术参数、配置与实际挂网招标名称存在实质性重大偏差。(详见附件) 2、涉嫌拼凑部件、组装非标设备冒充正规产品投标。经核查,其挂网参数并非原厂整机产品,而是由不同型号、不同设备的零散部件拼凑组装而成,无合法整机出厂配置与注册证支撑,属于非标组装设备,并非招标文件标称的型号产品。
事实依据:国内五家针刀镜注册证可见:无任何一条参数满足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质疑1和质疑2)所诉不得使用指向性和特定性,及招标名称与实际采购参数不合规的技术参数,并终止本次超微针刀镜+低温等离子设备 项目招标,进行市场调查确定之后再进行重新招标。 如本次超微针刀镜+低温等离子设备项目未进行暂停我方依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十条中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公司将进行依法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公司核实,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部分属实,请贵公司持续关注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若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附件_609072070_385756523.pdf下载预览
附件_609072070_385756520.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