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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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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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政府关于保障性**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闽政〔2011〕88号)、《****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住〔2022〕13号)、《****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2024〕18号)等政策文件,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配租、发放租赁补贴及运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开发****保障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准入范围、标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公租房资格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工作。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公租房建设、运营维护、租金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保障部门)应将公租房申报、审核、配租、复核等业务全部纳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核实本地公租房房源情况,并及时在系统登记形成房源台账,完成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 开发区公租房申报实行常态化受理,由开发****保障部门)基于统一的公租房受理审核时限和操作流程,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常态化受理时限和配租方式,依托系统全流程运行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开发区的住房困难家庭、****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开发区稳定就业的外****开发区就业、创业台胞。

****开发区户籍家庭。****开发区居民户籍满1年,且****开发区未迁出。

****开发区干部、职工。非开发区户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须有组织部门录用文件、人事部门聘用材料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须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三)外来务工人员。非开发区户籍,但属于****管理局****开发区****管理局登记注册,且税****开发区,并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活动的企业员工,须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开发区就业创业台胞。

1.就业人员:****中心****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且在申请时劳动合同有效。

2.创业人员:****中心**无房、为开发区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股东(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东证明)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且企****开发区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以上(一)至(三)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市统计部门公布数据)的2倍、申请时家庭总资产低于36万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低于15平方米;应未租住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租住或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对经民政部门确认为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及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等家庭实行租金减免。减免标准为保障面积内租金减半、超保障面积部分按正常租金收取(1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25平方米;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4人(含)以上家庭户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家庭资产包括:申请家庭如实提供的,以及基于系统核查出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住宅(杂物间)及土地、商业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固定资产和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实物和金融资产。

第八条 申请以核心家庭为单位,须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已婚子女及旁系亲属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成年子女婚后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30****开发区****保障部门)申报家庭信息变更,经审核后办理减员备案,减员自申报次月起生效。减员后,若承租家庭人口、住房面积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承租房屋保障条件的,应按家庭现状保障条件调换房屋或中止租赁合同、退出承租房屋。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有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

第九条 申报对象属于下列之一的,符合准入条件、提供相应证书、证件、文件的可予以优先分配: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省、市级劳模,**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对象;

(二)申请人属于残疾人员、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转****部队房改、补贴优惠政策);

(四)申请人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直系遗属(父母、配偶、子女)(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

(五****市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引进人才(应未享受人才住房补贴);

(六)申请人属于连续工龄满5年的公交司机、一线环卫工人(由公交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认定);

(七)****市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特殊困难家庭、特殊贡献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

(八)申请人属于在边远乡村连续工作满10年的医疗卫****卫健委、教育部门认定);

(九)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获得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十)申请家庭为生育三孩家庭、计划****卫健委认定)。

存在多项准入条件并提供相应证书、证件、文件的,按项数从多到少顺序优先配租。

第十条 公租房常态化申请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方式进行。

(一)线上端。申请人可通过“公租房”APP、“闽政通”APP或在**省网上办事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平台中申请公租房。

(二)线下端。可由户籍地(城镇户籍家庭)或用工单位/单位注册地(****社区服务中心窗口协助进行网上申请;申请人为在宁就业创业台胞的,由就业所在地、企业注****社区办事窗口协助进行网上申请。

公租房申请家庭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承诺书、家庭信息及收入和资产查询委托书;

2.个人材料,包括: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3.收入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社保、个税查询结果;

4.资产材料,包括:户籍所在地不动产查询结果、政策性住房查询结果、其他自有资产材料;

5.优先对象相关材料;

6.其他类型的材料。

第十一条 各受理部门应按照闽建住〔2022〕13号文件制定的标准化流程在系统提取申请件进行受理审核。****开发区南、****中心、各社区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结果;初审提交后,通过系统联合民政、**、社保、公积金、不动产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并联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37个工作日;开发****保障部门)汇总联审结果,通过官方网站、社区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符合条件;有异议的,由开发****保障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反馈结果,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准入和配租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号、进入轮候库,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若在市场租住房屋、并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及开具租赁发票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凭补充材料按规定申报租赁住房补贴,分配到公租房后,自收到通知当月起终止租赁补贴合同,停发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开发****保障部门)或公租****管理部门)应遵循“随时申请、定期审核、及时配租”的原则,按月或按房源腾退情况公布公租房腾退房源信息,并根据腾退房源数量及轮候顺序分批次组织配租,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优先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短信、公告等方式通知轮候家庭参加摇号等方式的选房活动,申请家庭未按期参加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申请家庭轮候期间因家庭人口、住房、经济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其取消轮候资格、退出申请。

第十四条 公租房产权和运营单位在面向社会配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管委会批准后,****开发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实施定向配租(整租)。

第十五条 实施定向配租(整租)的公租房房源,由使用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与公租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负责制定分配管理方案、组织配租及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同时按年度将房源****开发区****管理部门备案。实施定向配租(整租)的公租房房源未及时配租或长期闲置部分房源的,使用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应退回房源,交由开发****保障部门)调整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十六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应使用《**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签订时应载明承租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作为后期履行行政程序的依据。保障对象经通知后7日内无正当原因未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放弃本次公租房保障。

第十七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通知承租对象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使用补充合同完成续签。

第四章 调换和互换

第十八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存在以下情况,可申请公租房调换互换,包括:

(一)家庭人口变化。生育多孩需增加承租面积的;离婚或共同承租人亡故等原因需减小承租面积的。

(二)居住便捷。因就业、就医(含共同承租人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或行动不便的)、子女就学等原因,需就近保障的。

存在以上情况,但调换互换房源无改善可能性的,不予调换互换。

第十九条 承租家庭已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且租赁剩余期限大于6个月,无欠缴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原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无损坏,申请人及共同承租人无违规转租、转借、空置等行为记录的,可向属****保障部门)申请公租房调换互换。公租房的调换互换一般在已承租公租房属地房源范围内进行,公租房承租家庭在保期间的每次租赁期内可以申请1次调换互换。

第二十条 承租家庭申请公租房调换互换,应向房源属****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经公租房资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调换互换。

(一)《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申请表》或《房屋互换协议书》;

(二)家庭结构变化相关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人口增长可计入子女范围包括:婚内生育子女;再婚夫妻共同抚养且同户籍的继子女;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子女;其他合法情形纳入家庭、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新成员社保缴纳查询材料、税务APP个税查询情况;

(四)承租家庭成员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相关材料,包括:就业合同、属地学籍材料、医院诊断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开发****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委托运营管理单位提供的现场核查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调换互换条件的,开发****保障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及申请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含公示情况)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具体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经审核符合调换互换条件,应结清原承租房源的水、电、气、物业、租金等费用后,重新与公租房产权人或委托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新合同从签订次月起生效,租赁期与原合同剩余期限一致,同时解除原租赁合同。公租房承租家庭完成调换互换后,应在10日内腾退原房屋并入住调换互换房源,逾期未腾退的,按市场行情价格收取占用费,并取消调换资格;逾期未入住的,同样取消调换资格。

第五章 租金和收缴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由公租房产权人或委托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合理确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公租房租金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等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应落实公租房租金收缴电子化要求,推进公租房租金直缴或汇缴,在系统反馈和生成租金账单,方便承租对象查询缴纳租金,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对于无法使用智能技术线上缴纳租金的承租对象,应提供代办代缴服务。

第六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应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房屋使用和人员清退;面向特定对象定向供应(整租)的公租房应由特定对象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向房源的日常维护管理、房屋使用和人员清退,并严格落实公租房小区安全防范责任,设置永久性公租房使用标识,加强公租房使用宣导和走访。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收入主要来源包括:公租房租金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公租房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从上述租金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为提升公租房管理效能,鼓励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封闭式公租房小区或独立公租房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力争做到应装尽装。通过安装“人脸识别”智能门锁门禁系统,采集更新承租户信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依托系统动态掌握承租对象租住使用情况,结合线上巡查辅助开展年度核查和入户走访。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定向配租(整租)房源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九条 承租对象存在以下违规使用公租房或违反租赁合同情形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公租房的(被刑事拘留、逮捕或服刑视同无正当理由);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

(七)累计6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委托运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缴纳凭证(记录)、现场核查记录或影像资料、智能门锁反馈信息、**部门协查内容等出具核查结果,在出具核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承租对象终止或解除合同、腾退房屋,告知承租人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及处罚。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委托运营单位应在腾退房屋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次日,按市场行情价格计收房屋占用费。

第三十条 承租对象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租赁期间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承租家庭主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无共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五)承租家庭主申请人租赁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不同意或未明确继续履行合同的。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委托运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缴纳凭证(记录)、现场核查记录或影像资料、智能门锁反馈信息、**部门协查、不动产核查内容等出具核查结果,在出具核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承租对象终止或解除合同。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委托运营单位可允许给予承租对象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租金应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收取。承租对象确无住房的,在搬迁期截止之日起次日,按市场行情价格缴纳租金,直至腾退房屋。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承租对象应在终止或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空搬离,在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委托运营单位、物业管理人员完成验房并进行退房确认后,办理押金退还手续。验房期间公租房内遗留物品除合同约定的特殊条款外均视为遗弃物,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移至他处或处置,如发生丢失、损毁、灭失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不予补偿或赔偿。

第三十二条 经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书面通知后,未主动办理相关腾退手续的,移交开发****保障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后,向承租对象发出终止或解除合同告知书,告知其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限期腾退房屋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承租对象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开发****保障部门)有权根据入户走访记录、询问记录、人脸识别门锁使用记录、水电使用记录等证据材料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终止/解除合同、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和腾退房屋的书面决定,承租对象在书面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腾退的,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委****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存在第二十九条第(一)至(六)点情形的,由开发****保障部门****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行使调查权,调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保障部门)作出的取消保障资格、终止/解除合同的书面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决定的,开发****保障部门)应在行政决定规定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三个月内,作出履行行政决定的书面催告。

第三十五条 承租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且在行政决定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后仍未履行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委托运营单位将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届****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损坏设备设施的,被执行人应恢复原状或按合同约定赔偿,赔偿金可从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有权继续向被执行人追讨。房屋内遗留物品均视为遗弃物,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有权处置,且无需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承租对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家庭的,或公租房承租对象违规使用公租房的,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承租对象自退出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华侨农场可在不突破本细则核心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有关政策精神自行制定五里亭小区公租房配租办法,并报开发****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开发区****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同步废止。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变化的,按相关规定**策调整执行。

附件:公租房违规使用情形类型

附件

公租房违规使用情形类型

一、依据文件

本公租房违规使用情形类型,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制定。

二、常见情形

参考已采用的人脸识别、智能门锁等技术运行情况,并结合现场核实,对存在以下四项每项的任意2点及以上的,作为空置、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改变住房用途情形,由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细则规定核实处理。

(一)空置

1.第一次入户走访无人应门的,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二次入户排查,均无人应门;

2.经调查用水情况,连续6个月以上无使用痕迹或用水为0吨;

3.已安装智能门锁的房屋,承租对象六个月无进出使用记录;

4.经入户房屋无居住使用痕迹或长期无居住痕迹的;

5.经询问笔录确定为空置行为的。

(二)转租、转借

1.第一次入户走访无人应门或非承租名单内人员应门后,经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15个工作日内二次入户排查,仍为非承租名单内人员应门,应门人员无法明确表明身份,或口述为承租家庭亲属、朋友,拒绝填写或无法填写入户调查情况表的;

2.已安装智能门锁的房屋,3个月内均使用临时密码进出、承租对象无人脸识别进出使用记录;

3.****管理部门日常巡查管理记录(含邻居口述记录签字)及物业缴纳记录实际为非承租名单内人员使用房屋的;

4.入户排查时,应门人拒绝配合完成入户核查的;

5.经询问笔录确认,承租对象存在转租、转借行为的。

(三)擅自调换

1.第一次入户走访无人应门或非本房源承租对象应门,经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15个工作日内二次入户排查,仍为非本房源承租对象应门;

2.已安装智能门锁的房屋,3个月内均使用临时密码进出、承租对象无人脸识别进出使用记录;

3.****管理部门日常巡查管理记录(含邻居口述记录签字)及物业缴纳记录实际为非本房源承租对象使用房屋的;

4.入户排查时,应门人拒绝配合完成入户核查的;

5.经询问笔录确定为擅自调换行为的。

(四)改变用途

1.经入户走访发现室内有经营痕迹的;

2.****管理部门日常巡查管理记录(含邻居口述记录签字)及物业缴纳记录实际为非承租对象使用房屋的;

3.经询问笔录确定为改变用途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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