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资源管理系统质疑答复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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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图书**管理系统质疑答复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图书**管理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被质疑人:****学院

地 址:**市**区**市**区北城大道2020号

被质疑人:****

地 址:**市两江新区**大道中段67号信达国际A座402

质疑人:****公司

地 址:**市两江新区榕杉路33号3幢8-12

四、质疑提出及答复日期

提出: 2026年6月12日

答复: 2026年6月24日

五、质疑事项及答复

质疑事项一:

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篇“招标项目技术需求”第1项“图书**管理系统”中要求:

(1)中央知识库包含“元数据>11亿余条:其中含,期刊>13万余种。包含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标准等多种文献类型**库>1000余个,**包>1400余个”。


答复:

文件编制存在疏漏,我方将通过暂停招标、统一修订文件、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整改,消除文件歧义,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质疑事项二:

图书管理系统支持“手机拍摄图书书脊图片,利用OCR技术进行视觉验收”以及“手机拍摄图书CIP页面图片,利用OCR技术+AI进行视觉编目和AI审校,手机端和电脑端同步”。


答复:

技术本质的通用性:本条款所述的“利用OCR技术进行视觉验收、利用OCR技术+AI进行视觉编目和AI审校”,其底层核心技术为光学字符识别(OCR)与自然语言处理(NLP)。该技术属于目前互联网及人工智能领域的公开通用技术,技术本身不具备独家垄断性。

综上所述,满足该技术应用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市场竞争充分。


质疑事项三:

智能采选支持“从5个维度(本馆偏好、内容价值、出版质量、评价信息、作者水平)对每本图书进行深度数据挖掘,根据五个维度形成雷达图和推荐建议”。



答复:

1.本指标所述的5个维度,****图书馆在进行智能图书采选时行业通用的核心评估要素和数据分析维度,并非任何品牌的专有商业秘密或专利技术。

2.采购文件对上述5个维度的列举,旨在指导潜在投标人理解我单位对于智能采选系统大数据挖掘深度的基本功能期望与业务场景需求。任何具备大数据分析与可视化开****图书馆系统供应商,均能通过其后台的数据实现上述5个维度的展示与推荐建议,不存在技术壁垒或单一品牌指向性。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四:

招标文件第二篇第2项“****工作站(超高频)”各项技术参数要求,****公司产品高度匹配。



答复:

采购文件对“****工作站”的参数规划,均基****图书馆馆员日常核心业务的必然需求,属于行业通用的标准配置,并非特定品牌的独有特征或排他性条款。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工作站的软硬件内容完全基于国家标准、国际协议以及公共业务需求编制,技术指标完全通用,国内至少有3家以上供应商均可完全满足并实质性响应。不存在任何针对特定品牌的排他性或指向性。



质疑事项五:

招标文件第二篇第5项“自助借还机”要求:

★23.“借还机内置不少于3000种正版授权的epub格式电子图书且与原版图书保持原貌一致,如相 关图片、目录等,每月定时更新不少于150种热门电子图书。”

★24.“内置期刊**,期刊种类不少于200种,每月定期更新。期刊支持扫描并免费收藏。”

★25.“配套图书推荐栏目,每周更新,每周推送不低于7本。”

★36.“为方便使用,****学校教学移动端对接,可以在移动端馆藏查询、预约续借、电子借阅证借阅,对接所产生的接口费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未提供相关对接的标注、API中间件等说明,存在“暗箱对接”风险)


答复:

1.经市场调研,该指标并非单一硬件品牌所垄断。****制造厂商外,存在大量成熟的数字版权供应商均能提供同等规模的**商业授权。潜在投标人完全可以通过“软件功能集成”、或“获取第三方**正版授权”等行业通用商业模式参与本项目竞争。市场上满足软硬件综合集成能力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竞争极其充分。

2.关于“未在招标阶段提供API中间件/接口说明”的合规性与安全性说明采购文件要求系统“****学校教学移动端对接”,属于对项目最终交付质量的功能性履约要求。标书代写

质疑人要求在招标阶段公开教学移动端的标准和API中间件说明,****学校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管理规范。学校教学移动端涉及全校师生的身份信息、教学数据及校园网络安全,****学校内部信息系统架构和接口管理要求,不宜作为公开招标文件内容向社会公开披露。“对接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是信息化采购项目的行业通行条款,非本项目特设。

本项目并未限定采用特定厂商、特定技术路线或专有接口标准,也未指定任何特定供应商参与对接。****图书馆管理系统研发和系统集成能力的供应商,均可根据项目需求进行方案设计并参与投标,不存在预先指定供应商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且本招标文件中第一篇第“八”项中明确表明“潜在供应商可在投标前自行联系现场踏勘事宜”,若有相关接口疑问可联系采购人进行现场踏勘进行确认。

项目完成评标并依法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将在项目实施阶段,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学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向中标人提供实现系统对接所必需的接口文档、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该做法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软件系统集成的通行实施模式,不存在所谓“暗箱对接”情形。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该条款指标设定客观、合理且安全合规。


质疑事项六:

招标文件第二篇第10项“AI数字大屏”要求:

★1.“内置电子图书不少于3000册,同时可对接云端图书**库,数量不少于3万册。”

★2.“内置文化类期刊不少于500种,同时对接期刊**库,数量不少于云端3000种。”

★3.“内置视频**不少于400集,内容覆盖文学、科学、历史、哲学、艺术等。”

★4.“内置国学有声**不少于2700集,可以在线听,也可以扫码带走。”


答复:

本项目采购的“AI数字大屏”非单纯的显示器硬件,其核心业务定位于我馆“数字化成果展示、多媒体文****推广中心”。大屏若不内置数字**,将退化为普通商业广告机,****图书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参数中要求的“内置图书、期刊、视频、有声**”是当****图书馆建设“文化大屏、有声图书馆、数字阅读瀑布流”的标准业务配置与行业主流形态。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读者在馆内进行数字化、沉浸式、多媒体阅读的实际需求,指标设定客观合理。

经市场调研,国内数字版权与多媒体**市场供应极其充分,并不存在单一品牌垄断

综上所述,本项目对AI数字大屏软硬件一体化功能的考核,完全基于合理的业务场景需求,且市面上具备**整合与软硬件集成能力的合格供应商不少于3家,竞争充分,并未对任何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合理的商业壁垒。


质疑事项七:

现场演示分值占比过高、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


答复:

该质疑不成立

(一)分值设置合理性说明

1.法规未设定演示评分分值上限,20分设置系基于项目实际需求的合理判断

本项目系统演示满分20分,占总分20%,系采购人基于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的合理判断。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仅对价格分设置了最低权重限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除此之外,包括演示评分在内的技术部分各项分值的具体分配,均属于采购人的自主裁量范畴,法律法规未设定演示评分分值上限。

本项目系****图书馆系统采购,系统实操性、功能适配性、现场运行稳定性是核心考核内容。设置系统原型现场演示环节,目的是直观核验投标产品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匹配度,避免书面响应与实际产品脱节。20分的演示评分设置占技术部分(40分)的50%、占总分(100分)的20%,系采购人为确保项目采购质效、实现预期目标而作出的合理判断,未超出合理区间。

综上,质疑事项二所提出的“演示分值占比过高”“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设定演示评分分值上限,本项目20分的设置系基于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的合理判断。评分标准采用“完全展示得相应分值、部分满足或不满足不得分”的二元客观评分方式,每个评审因素对应唯一分值,评审标准明确、具体、可量化,评审专家无主观自由裁量空间,合法合规。


质疑事项八:

“系统综合评价”“售后服务”评分标准主观模糊、未量化细化


答复:

该质疑不成立

(一)关于“系统综合评价”

该项评分围绕整体方案完整性、项目适配性、逻辑合理性、落地可行性开展评审,评审因素明确、具体,已实现细化量化。招标文件已明确“瑕疵”的界定范围,包括:方案内容表述前后矛盾、内容存在逻辑漏洞、方案内容空泛无具体方法或措施、措施及安排不适用本项目特性等情形。瑕疵类型的界定标准具体明确,评审专家依据招标文件列明的瑕疵类型逐项核对方案内容进行判定,并非无依据的主观自由裁量。

(二)关于“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评分针对售后服务方案中人员配置、零配件管理、实施计划、培训等内容进行评审,“瑕疵扣分”是政府采购项目中服务类评审因素的通用评审方式,在行业内具有广泛实践。同时,评审标准中“瑕疵”的情形均己明确列举、具体界定,符合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要求。

扣分标准按照瑕疵数量梯度设置,规则公开、统一,对所有投标人一视**,未扩大评审专家主观裁量权。对于服务方案评审中采用“瑕疵”作为评审扣分依据,且在评分表中对“瑕疵”作出具体明确解释(注:本项内容中所称的“瑕疵”指以下内容:①方案内容缺项、内容表述不完整或缺少售后服务相关内容或情况介绍:②售后服务流程及措施安排不科学,无合理性:③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内容存在逻辑漏洞:④内容空泛,无具体方法或措施:)相关措施保障安排并不适用本项目特性: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为1处瑕疵),评审标准符合细化量化要求。

(三)关于法规依据

上述两项评审因素均已结合项目特点细化判定依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以及与采购需求对应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亦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评分标准已按规定设置。

(四)综合结论

综上,质疑事项三所提出的“系统综合评价’‘售后服务’评分标准主观模糊、未量化细化”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项评分标准的评判标准已通过瑕疵类型的明确界定实现细化量化,评审专家的评判有据可依,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质疑事项三不成立。


质疑事项九:

履约能力业绩年限设置过长,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


答复:

该质疑不成立

(一)业绩年限设置依据

****图书馆软硬件一体化集成项目,系统运行稳定性、整体实施与服务能力直接影响项目落地质量和长期使用效果,因此将同类项目业绩设置为评分加分项,而非资格准入条件,未设置强制门槛,不会直接否决任何投标人参与资格。

本项目业绩时间划定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当日,时间节点标注清晰、表述规范,符合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求,区别于“近年”“近几年”等模糊化表述。该时间区间是结合行业项目周期、同类集成项目采购惯例综合确定,并非随意设置。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事项四所提出的“业绩年限设置过长,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业绩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须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原则,近6年的业绩时间要求与采购需求和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及质量直接相关,未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成立时间不足六年的企业具有图书管理系统的销售业绩的也能得分,项目本身未设置任何关于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排斥中小企业的门槛,仅以同类业绩作为加分依据,业绩分值占比仅为总分的5%,对投标结果不构成决定性影响。质疑事项四不成立。


质疑事项十: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包条款违法



答复:

该质疑不成立

(一)法规依据:采购人依法享有接受或拒绝联合体投标的自主决定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在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载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符合上述法规的程序性要求。采购人有权根据本项目的实施要求,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综上,质疑事项五所提出的“不接受联合体及不接受分包条款违法”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明确赋予采购人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的权利,本项目招标文件己在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载明不接受联合体及不接受分包,完全符合上述规定。本项目具备单一供应商独立实施的可行性,中小微集成商可****采购所需硬件产品完成交付,不存在“超出能力范围”的客观障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十一:

知识产权条款设置不合理,违反公平及《民法典》规定


答复:

该质疑不成立

(一)条款内容说明

本项目为院校公办教学使用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内容为:“涉及软件开发等服务类项目知识产权的,中标人所供应软件等产品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该条款并未要求供应商无偿转让其已有的核心通用技术或整体源代码,更未侵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综上,质疑事项六所提出的“知识产权条款设置不合理,违反公平及《民法典》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项目知识产权条款系基于财政资金属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

项目实际需求综合设定的合法合理条款,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示,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参与投标。《民法典》第六百条允许合同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归属作出特别约定,与本项目的约定方式一致,无违法之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中普遍存在类似条款,质疑方的主张不成立。质疑事项六不成立。



质疑事项十二:

自助借还机、AI数字大屏捆绑特定厂商独有数字**


答复:

该质疑不成立

(一)市场多家数字**服务商可提供满足需求的**

招标文件中自助借还机要求内置不少于3000种EPUB格式电子图书(每月更新不少于150种)、内置不少于200种期刊、内置不少于400集视频:AI数字大屏要求内置电子图书不少于3000册、内置期刊不少于500种、内置视频**不少于400集、内置国学有声**不少于2700集。

综上,质疑事项七所提出的“自助借还机、AI数字大屏捆绑特定厂商独有数字**”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国内3家及以上的数字**服务商均能独立提供满足招标文件电子图书、期刊、视频、国学有声**要求的产品,市场供应充分,****公司****公司量身定制的排他性问题。招标文件仅设定了**数量、格式及更新频率等功能性使用标准,未限定供应商、未指定品牌、未限定**来源,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所规定的排他性条款。本项目的电子**参数设置是基于师****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项目需求,相关技****政府采购项目中具有广泛实践基础且未被认定为排他性条款。质疑事项七不成立。


质疑事项十三:

移动端对接要求未提供技术标准,存在暗箱对接风险



答复:

该质疑不成立

(一)关于现场踏勘与技术对接说明

本项目不组织集中踏勘,潜在供应商均可自行联系现场踏勘,踏勘联系人:张益成,联系电话:023-****1028。招标文件已明确所有供应商均可在投标阶段主动对接、实地踏勘,了解学校教学移动端相关技术情况,不存在信息壁垒。所有潜在供应商享有同等获取现场及对接技术信息的权利。

(二)关于接口费用与技术要求

招****学校教学移动端实现馆藏查询、预约续借、电子借阅证等功能对接,并约定相关接口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属于项目正常履约范畴,约定合理。本次对接为通用标准化接口适配,并非定制化深度开发,行业内主流图书管理系统均具备成熟的移动端对接能力,属于行业通用技术。采购文件未单独提供专属API文档、技术架构等资料,并不影响供应商正常测算成本、编制投标文件,也不会出现部分供应商独占技术信息的情况。标书代写

(三)法律及合规性说明

本条款未设置排他性、倾向性条件,所有潜在供应商获取信息、开展技术对接的条件完全一致,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四)综合结论

综上,质疑方所称存在“暗箱对接”风险、损害公平竞争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项质疑不予支持。


六、附件
图书**管理系统-质疑函-****公司.pdf
质疑回复——图书**管理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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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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