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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02MA7F3LYK72 | 建设单位法人:唐春山 |
| 李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青峰大道188号 |
| ****新增化学药品制剂生产建设一期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20-C2720-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青峰大道188号 |
| 经度:115.****51667 纬度: 25.****48056 | ****机关:****园区管理委员会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5-20 |
| 章高新管环审〔 2025〕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0-2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2213 |
| 274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02MA7F3LYK72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703MABWM8GP4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3MABWM8GP4T | 竣工时间:2025-08-2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5-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18897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注射剂2亿支、口服液2.1亿支、片剂30亿片、胶囊剂2.5亿粒和颗粒剂0.1亿袋 | 实际建设情况:分期建设,分期验收。一期:年产口服液2.1亿支、片剂30亿片、胶囊剂2.5亿粒和颗粒剂0.1亿袋 |
| 生产注射剂产品的生产线未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口服液类产品生产流程包括:稀配、滤芯过滤、灌轧、装盘、质检、包装、入库 片剂类产品生产流程包括:粉碎、过筛、湿法制粒、干燥、总混、压片、包衣、包装、流化床制粒 胶囊剂类产品生产流程包括:粉碎、过筛、总混、胶囊填充、质检、包装、制粒 颗粒剂类产品生产流程包括:粉碎、过筛、总混、湿法制粒、干燥、过筛、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工业园天然气管网提供给燃气锅炉。 2、环评要求依托原有项目的一般固废暂存间。 | 实际建设情况:1、实际情况为****公司、****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实施主体变更后,15t/h生物质锅炉划拨****,6t/h的天然气锅炉划拨****公司。一期工程项目依托****15t/h生物质锅炉供汽(15t/h生物质锅炉已验收),已建6t/h天然气锅炉(归****公司所有)作为备用锅炉。 2、实际情况为****公司、****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实施主体变更后,原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划拨为****公司使用。本项目在厂区东侧预留原料药五车间厂房一楼内设置1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占地面积40m2。 |
| ****(以下称“科睿药业”)和****公司(以下称“青峰药业”****集团****公司,因企业业务架构战略调整,对中药板块与化药板块拆分,2025年期间,将原属青峰药业的15t/h 生物质锅炉资产及对应原有环评手续整体划拨至科睿药业,****环境局同意变更环评批复实施主体至科睿药业的函。15t/h 生物质锅炉资产权属归科睿药业,设备安置存放于青峰药业现有锅炉房内;6t/h 天然气锅炉为青峰药业自有在用锅炉。两台锅炉互为备用,在一方能源供应(供气/供能)中断时,可切换启用,保障生产稳定供能。原有项目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归属青峰药业,本项目在科睿药业厂区东侧预留原料药五车间厂房一楼内设置1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933 | 42.915 | 0 | 0 | 1.933 | 1.933 | |
| 0 | 0.117 | 4.231 | 0 | 0 | 0.117 | 0.117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19.7064 | 23.938 | 0 | 0 | 19.706 | 19.706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1.2705 | 4.906 | 0 | 0 | 1.27 | 1.27 | / |
| 1 | 废水处理站采用:高浓度废水池+三维电解+调酸池(预留)+铁碳微电解(预留)+芬顿氧化池(预留)+混凝絮凝池(预留)+初沉池(预留)+配水池(与预处理后低浓度废水混合),低浓度废水池+低浓度废水调节池+异相氧化系统+药配水池(与预处理后高浓废水混合),高低浓度废水预处理后与其他废水合并,采用综合调节池+混凝沉淀池1、2+配水池+PEIC厌氧反应器1、2+一级A/O+二沉池+水解酸化池+二级AO+二沉池+气浮池+臭氧催化氧化系统+**池。设计处理规模1600m3/d |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表2、《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标准较严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 员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各生产****处理站处理,****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最终排入贡江。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废水总排口中pH值范围为7.9~8.0,色度日均值最大为低于方法检出限,悬浮物日均值最大为15mg/L,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最大为1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值为1.9mg/L,氨氮日均值最大为0.760mg/L,总磷日均值最大为0.44mg/L,总氮日均值最大为3.58mg/L,总有机碳日均值最大为2.1mg/L,二氯甲烷日均值最大为低于方法检出限,动植物油类日均值最大为低于方法检出限,均满足《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表2、《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标准较严者的要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日均值最大为低于方法检出限,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 |
| 1 | 水喷淋+二级树脂吸附+一级脱附设施 |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中较严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1标准。2、无组织废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3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 片剂类、胶囊类产品主要在制剂三车间进行,部分工序需使用二氯甲烷、乙醇、丙酮等有机溶剂。建设单位采用1套水喷淋+二级树脂吸附+一级脱附设施处理制剂三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处理后的废气由制剂三车间厂房楼顶经1根3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 1、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制剂三车间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2.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9.37×10-3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中较严者的标准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5.5mg/m3,丙酮最大排放浓度为5.88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54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2、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值为0.296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丙酮最大排放浓度值为0.7mg/m3、二氯甲烷最大排放浓度值为0.0659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值为0.26mg/m3、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值为0.519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3中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制剂三车间厂房外1m处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值为0.26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 |
| 2 | 碱液喷淋塔+生物除臭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较严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1标准 | 污水处理站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系统散发的恶臭气体。污水处理站调节事故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等主要产生恶臭的构筑物,采用密闭措施,设置吸风口连接风管,将臭气输送至处理系统(1套碱液喷淋塔+生物除臭)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1.40mg/m3,最高排放量为0.0152kg/h,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57mg/m3,最高排放量为6.18×10-3kg/h,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355(无量纲),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较严者中的标准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6.1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 |
| 3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中较严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1标准 | 本项目设置质检楼主要用于产品含量分析,本项目使用的化学药品主要以少量有机溶剂为主。质检废气主要为少量的有机废气等。质检工序均在通风橱内进行。质检废气经通风橱集中收集后经3套活性炭吸附后分别通过3根25m高的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综合楼质检废气排放口1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3.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286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中较严者中的标准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41mg/m3,丙酮最大排放浓度为3.24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17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项目综合楼质检废气排放口2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3.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74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中较严者中的标准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0.8mg/m3,丙酮最大排放浓度为10.6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57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项目综合楼质检废气排放口3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4.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495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中较严者中的标准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51mg/m3,丙酮最大排放浓度为2.25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0.81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1101.3-2019)表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 |
| 4 | 旋风除尘器+脉冲布袋除尘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 | ****公司、****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实施主体变更后,天然气锅炉(6t/h)划拨给****公司,燃生物质锅炉(15t/h)划拨给****,一期工程项目依托15t/h生物质锅炉供汽(15t/h生物质锅炉已验收)。燃生物质锅炉烟气经旋风除尘器+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经50米排气筒外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依托的15t/h燃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1.6mg/m3,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为低于方法检出限,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36mg/m3,汞及其化合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低于方法检出限,烟气黑度<1级,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
| 1 | 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基础固定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 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基础固定等措施降低噪声的影响,通过对厂房内各设备进行合理的布置,将高噪声设备放置于生产车间的中间,远离厂界,对生产设备做好基础减振措施,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减少因机械磨损而增加的噪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的影响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东(▲1)、厂界南(▲2)、厂界西(▲3)侧外1m监测点昼间噪声的监测值范围在52.2~55.7dB(A)之间,夜间噪声的监测值范围在44.8~48.3dB(A) 之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厂界北(▲4)侧外1m监测点昼间噪声的监测值范围在55.9~57.2dB(A)之间,夜间噪声的监测值范围在52.9~53.4dB(A) 之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要求。 |
| 1 |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对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重点防渗区域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加强周边区域地下水监控,一旦发现污染问题,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扩散。 | 项目危废暂存间、废水池、事故池地面、池壁均设计防腐防渗,地面自下而上采用防护垫层、环氧树脂层+保护层+水泥硬化;废水池采用相应的防渗措施,厂区道路等其他地区均已硬化。****处理站附近地势较低处、厂区内北侧布置了2个地下水监测井。 |
| 1 | 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环保手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合法处置。应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库,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他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在厂区内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内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污水处理站产生滤饼暂存于污泥间,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 |
| 1 |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减轻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项目配套的环保设备设施应落实安全生产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相关手续,报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 1、操作使用过程: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加强员工消防防火意识观念; 2、储存过程:仓库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区域严禁使用铁质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3、大气风险防范措施:切断泄漏源、火源,并在堵漏、灭火的同时,对临近的设备及空间采用水幕、喷淋等措施进行冷却保护采取措施切断气态污染物向环境转移的途径; 4、事故废水防范措施:设置了事故池,重视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措施; 5、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6、科睿公司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制定了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建立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
| 1、一期工程依托原有项目车间(制剂一车间、制剂三车间)、公辅工程。 2、废水处理站依托原有项目,进行改造。 3、危废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依托原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青峰药业、科睿药业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实施主体变更后,15t/h生物质锅炉划拨科睿药业,6t/h的天然气锅炉划拨青峰药业。一期工程项目依托科睿药业15t/h生物质锅炉供汽(15t/h生物质锅炉已验收),已建6t/h天然气锅炉(归青峰药业所有)作为备用锅炉,其他与环评一致。 2、与环评一致。 3、青峰药业、科睿药业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实施主体变更后,原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划拨为青峰药业使用;本项目在厂区东侧预留原料药五车间厂房一楼内设置1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库,其他与环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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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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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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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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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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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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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