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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粉
物料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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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5 | 6500吨 | 不送样 |
1.本次比价方式为同等条件比价:鉴于各潜在供应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1%、3%、13%等),为确保价格评审的公平性与可比性,本项目不以各供应商的原始含税报价直接进行排序。评审时,将所有供应商的报价换算至同一可比口径(即统一按13%增值税税率)下的含税总价,并以此换算后的可比含税总价作为价格评审和排名的最优依据。
特别说明:上述换算仅用于比价排序,不改变供应商实际开具发票的税率及应纳税额。最终合同结算金额,以供应商实际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含税金额为准。
2.本次矿粉含税报价为材料送到工地的到场最终结算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费、加工费、运费、装卸费、承兑贴息费用、**税(若材料为砂石料,需提供完税证明)及税金。
3.甲方根据市场价格对合同单价进行下调.
4.付款方式:无预付款,****集团开具的半年期票据进行支付(半年期利率不高于1.5%),或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电子债权凭证等方式进行付款(票据及电子债权凭证年化贴现率不高于3%,甲方不承担贴息费)。结算时以现场实际过磅进行结算,每月16号双方结算一次,对账时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到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留甲方财务)。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已挂账货款的50%,顺延三个月支付至该批货款的75%,再顺延三个月支付至该批挂账货款的100%。每次结算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及收据,如乙方不提供发票和收据,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若乙方出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者套票,由此造成的偷税漏税等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向乙方支付,在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应款项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宽容,不要求甲方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任何缓付、迟付的款项均不计取利息,同时甲方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