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公共安全,我院拟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进行公开询价,邀请潜在供应商前来提供报价,欢迎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参与。
一、项目概况
我院位于**市**县达埔镇岩峰村986号,建筑总面积15960.5平方米,包含门急诊楼五层;后勤保障楼四层、地下室一层;门卫室;氧气站;配电房;感染楼;医废处置室;污水处理室等。
二、采购需求
1.维护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供配电、消防供水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电梯、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分隔、灭火器等。
2.维护保养标准要求
2.1维护保养应符******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等标准要求和规定。
2.2维保期间要遵循随叫随到的原则,供应商接到采购方通知后,应当在4小时内派维护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紧急情况下1小时到达现场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维修记录,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后交双方分别存档。
2.3负责对采购方消防值班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详细介绍系统的组成、日常操作、注意事项等,使每位值班人员可以正确和熟练操作设备,掌握发生火灾或故障时的处理方法。
2.4消防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由供应商负责维修,如果设备严重损坏至无法修复需要更换时,需向采购方相关部门提出,经采购方同意后再行更换,个别小型元器件损坏需更换,不属于常规维修范围内的供应商能够处理的不收人工费。
2.5供应商确保维护服务范围内的消防系统通过消防部门的检查之认可,报****救援大队等管理部门规定。每月提供消防检测报****救援大队,一份采购方相关科室存档,同时将每月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上传至**省智慧消防综合服务平台“消管家”系统。
2.6供应商应定期或不定期巡查采购方各幢建筑的消防设施等,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并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对不属于维保范围内但属于消防隐患的,应及时通知采购方并协助整改,同时,供应商应将巡检情况记录表张贴于相应的消防设施上。
2.7 消防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时,供应商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在场配合检查,消防检查提出的整改问题,供应商须及时整改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故障,超出合同范围外的整改,先报价给采购方,经采购方同意后,供应商方可进行整改和维修事项)。
2.8 乙方维保技术服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在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及维保操作规程。如因乙方工作人员维保操作不当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均由乙方进行承担一切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赔偿款、应诉费用、律师费用等等,均由乙方予以赔偿。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中消防维保四星(需截屏);
2、供应商需具备消防施工资质;
3、维保执业人员需持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
4、维保人员需持有高处作业证书;
5、维保人员需持有低压电工证;
6、提****医院维保业绩不少于3个(需截屏)。
四、报名须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资格要求内的系统截屏图片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3.请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报价表》提供报价;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参加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需截屏为证;
6.材料装订成册,每页均需加盖公章和整册加盖骑缝章,所提供证书须在有效时间范围内;
7.封面需密封另备注:项目名称、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加盖报价单位的公章。
五、报价须知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时间起2年;
2.报价人应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以及与报价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给询价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次报价为包干价,不得由我院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4.如需现场勘查请在工作时间(08:00-11:30 14:00-17:00)与联系人联系。
六、询价流程
1.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2026年7月3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加急标书代写
2.提交方式:此次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提交纸质文件
七、联系方式
1.交地址:**县****卫生院****办公室
2.联系人:郑女士
3.联系电话:187****6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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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7日
一审:谢春珍
二审:潘炳持
三审:陈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