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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体育许﹝2026﹞15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521MA2B5C1X7X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许可内容: | ****(英溪**小区游泳池):你于2026年06月26日提出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游泳)行政许可申请,经本机关材料初审,符合设立要求,已于2026年06月26日予以受理。现经我局材料审查、核查和现场勘察,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总局、****保障部、****总局、国家****总局、国家****总局公告第1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1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游泳)的行政许可,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如对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 许可证书编号: | - |
| 许可决**期: | 2026-06-26 |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6-06-26 |
| 许可有效期至: | 2031-06-25 |
| 许可机关: | ******体育局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 数据来源单位: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