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发电公司竞价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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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

****就 海昌港、新沙港、**港、**港、沙角电厂码头到 ****滨港码头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船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150,000

5. 发货地: 海昌港、新沙港、**港、**港、沙角电厂码头

6. 到货地: ****滨港码头

7. 报价单位:元/吨

8. 船期: 2026-07-05 至 2026-09-30

9. 受载期: 2026-07-05 至 2026-09-30

10. 滞期费:

11. 装率(吨/天);无

12. 卸率(吨/天):无

13. 卸港条件(满载吃水(米)):

14.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06-30 08:48:18加急标书代写

四、船舶要求

1. 船舶要求:。

2. 船龄限制:。

3. 船级社:。

4. 船籍:。

五、竞价主要条款

内贸煤炭内河水陆联运约定事项

一、采购单位:****
二、采购项目名称:内贸煤炭内河水陆联运运输服务
三、具体要求
1.运输方式:水陆联运,即船舶→**宾港码头→汽车入厂,包运到厂。电厂厂内汽车来煤接卸能力:60车。
2.中转装货港:海昌港、新沙港、**港、**港、沙角电厂码头等珠三角码头;中转装货港由承运方选择,须具备第三方水尺计重和按国标人工取样检验条件。
3.目的地:****储煤场
4.运输周期:委托方2026年7月5日至2026年9月30日安排或启动运输的内贸煤炭,跨期未完成运输的批次煤炭(单个煤炭购销合同)由承运方继续负责承运。
5.资质要求:竞标方具有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许可资质。
6.运力要求:单个运输单位需具备汽车、内河船运发运量7000吨/天及以上的运力。
7.竞价要求:本次竞价采购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应资质和运力能力,不优先过闸报价最低单位中标;签约单位缴纳15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后未缴纳履约保证金,不授予合同。除不可抗力或托运方自身原因外,若承运方不按时履约中标后义务(如及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进行履约合同),托运方不予退回承运方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主要条款
1.本次承运数量为15万吨,其中优先过闸承运数量7.5万吨,不优先过闸承运数量7.5万吨:水陆联运承运包干费:(1) 元/吨(大藤峡优先过闸,即单艘船舶等待过闸时间≤10天,在竞价平台备注栏填报);(2) 元/吨(大藤峡不优先过闸,即单艘船舶等待过闸时间>10天,在竞价平台栏填报。)
1.1报价为包干含税单价,该单价包含但不限于:珠三角中转装货港**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政府定价费目、其他费用;海轮在珠三角中转装货港卸货的船舶滞期费;煤炭的内河运输船舶运费、滞期费;内河卸货港**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政府定价费目、其他费用;货物保险费;内河运输船舶等待过闸发生的费用;汽车转运费;税金等从中转装货港卸货、装船开始至运抵委托方煤场发生的全部费用。
1.2滞期/速遣费
1.2.1海轮在珠三角中转装货港卸货的船舶滞期费,4万吨级(载重3.5-4.5万吨)船舶2天内完成卸货,5万吨级(载重4.5-5.5万吨)船舶3天内完成卸货,6万吨级(载重5.5-6.5万吨)船舶3.5天内完成卸货,7万吨级(载重6.5-7.5万吨)船舶4天内完成卸货。超期未完成卸货的,船舶滞期费按中转装货港水尺数×当期海运航次滞期费率●天计算,与合同款一并结算。
卸船时间自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算,若提前卸货则自实际卸货时起算,船舶从锚地移往泊位直至靠妥/准卸前的时间除外。
1.2.2煤炭的内河运输船舶滞期费,由乙方承担并自行与相关方结算。煤炭内河运输的船舶滞期费用,按照行业标准,每吨每天1元的标准计收滞期费,乙方出具船东合同及滞期时间等材料,甲乙双方及**签字确认后,滞期费用将在与运输费用结算时一并处理。其责任归属及计费方式明确如下:若因乙方(承运方)原因,包含卸货码头机械力量不足等,承运商发运到甲方煤场未达到约定60车/天,导致江船滞期,则该部分滞期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托运方)原因,甲方当天厂内汽车接卸能力低于60车/天,导致江船滞期,则该部分滞期费用由甲方承担。在结算时与运输费一并结算。
1.2.3海轮在珠三角中转装货港卸货及内河运输船舶,无速遣。
2.结算依据:承运数量按各批次承运数量以中转装货港出具重量证书的水尺数量为准,并以实际产生费用(即该批次中转装货港出具重量证书的水尺数量、优先过闸费用或不优先过闸水陆联运承运包干费)进行结算,结算时需以到厂数量、质量进行考核,并在结算金额中进行扣除(如有)。
3.费用支付:单个批次(对应单个煤炭采购合同或煤炭长协合同之一个批次)全部发运到厂后结算,收到承运方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后10个工作日内付完结算款。
4.运损控制要求
煤炭运费和运输损耗以单个煤炭采购合同(或煤炭长协合同之一个批次)为一批次核算。
4.11、重量损耗:

①重量损耗为中转装货**第三方商检结果与入厂检验数量进行对比,损耗率=(中转装货**第三方重量检验-入厂检验数量)÷中转装货**第三方重量检验,当损耗率≤1.00%正常结算,损耗率>1.00%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

②超过合同约定损耗率的煤炭在该批次承运结算时予以赔偿,赔偿金额=超出1.0%损耗部分重量×(煤炭采购合同煤炭单价+海运承运费)(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

2、质量损耗

质量损耗标准:检质(低位发热量)偏差(即:中转装货港第三方检验质量-买方入厂检验质量)不超过【100】千卡/千克。当检质偏差超过【100】千卡/千克时,质量超标损耗部分考核金额=质量损耗超标值(千卡/千克)×煤炭采购合同基准卡价【元/[(千卡/千克)×吨]】×该批次装货港第三方商检重量,(取数:质量损耗超标值保留个位,基准卡价保留小数点后五位,最终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并将质量超标损耗部分考核金额在该批次承运结算时予以扣除。
5.其他非自然因素影响,造成煤炭数量亏损,经查实属承运方责任的,承运方负责向委托方赔偿。
6.数量统计节点:承运数量以中转装货港出具的重量证书水尺数量为准,入厂数量以入厂汽车衡计量数为准。
7.承运方应保证派出的船舶满足装卸两港的**管理要求,转运的汽车手续齐全,煤炭的汽车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栏板高度且按照委托方厂内规定行驶。
8.承运方在合同期限内,非委托方原因、政府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按照委托方要求(以书面催办为准)按期完成运输任务,委托方按照2000元/天进行考核;累计3次未能按照委托方要求(以书面催办准)按期完成运输任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扣罚合同履约保证金,暂停承运方参与****水陆联运竞价资格1年。
9.承运方负责运煤沿途的道路污染清理工作。非码头环保作业要求、委托方同意,承运方私自在运输、卸煤过程中人为往煤炭喷淋、灌水,一经发现,考核5000元/次。
10.承运方对煤炭全程运输的安全负责,如因承运方安全管理责任引发运输中断或延误等纠纷,承运方应自行妥善处理,对委托方煤炭运输造成的影响,承运方应承担委托方相关的损失。
11.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2. 联系人:凌鹏

3. 联系电话:156****3685

七、备注

此次承运数量为15万吨,优先过闸承运数量7.5万吨,不优先过闸承运数量7.5万吨。竞价时,必须要在备注栏上注明优先过闸费用及不优先过闸费用,根据承运商报价,由系统根据承运商不优先过闸报价进行排序,由低到高确定**承运商。

八、附件

九、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cdt-r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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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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