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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金洲路11号金旺角商住楼A栋A2501号
邮政编码:530000
法定代表人:孔石如
联系人:韦雅婷
质疑供应商于2026年6月22****公司递交了《质疑函》,对自治区本级排涝护堤类物资采购(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经对质疑事项、采购文件、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全面核查,受采购人委托,我公司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公司质疑函内容》。
质疑答复:
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认为中标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格投标。****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和《****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的相关规定,已在本项目评标程序第5条第(4)款中明确,评标委员会已经按以上规定进行评标,认定未出现异常低价的情形。标书代写
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
中标供应商已经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及配置”和“商务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为外地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售后要求的承诺为虚假应答无事实依据。本项目在中国境内进行公开招标,不能限制和排斥外地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中标供应商对其响应的售后服务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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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
附件信息:
****公司质疑函内容.pdf (2.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