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捷创粤肇****公司
地址:**市**区沙头街**西路33号341房
法定代表人:梁祖安
****于2026年6月23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风险数智化监测预警能力建设项目(GXZC2026-G1-001229-GXJB)的质疑函。针对质疑供应商所提出关于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同时将此函转发至采购人,经与采购人核查商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①本项目标项九成交供应商:******公司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1、塔基遥感设备:奥比克斯,OP-HS220/IL/IMU-T/U-26;2、固定式流速剖面仪:和时通,HST-600;3、河流流量视频监控设备:天地伟业,TC-H546G-LS;4、手持激光雷达:数字绿土, LiGrip02;5、机载激光雷达:数字绿土,LiAirH800;6、水下地貌成像仪:中海达,iBOAT BSA 。)与****公司、**宾****公司所投的产品品牌、型号一模一样。②三个公司的交货时间在开标备注页面同时披露:【仪器设备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日内交货并完**装调试。】,明显属于一人撰写上传标书;同时,③******公司与****公司报价分别为338万,339万,两家公司报价呈规律性递减。而且,④******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邓美玲,在2016年11月24日之前为**宾****公司的30%控股的股东。而且,⑤**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军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小艺为兄弟,双方曾一起投过多个**壮族自治区地区的设备采购项目。⑥该供应商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不按照格式撰写,不附带每一个制造商盖章确认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存在进口产品,予以废标。****公司在本项目中围标串标,私下沟通串标,严重违法犯罪,****公司的投标文件,该成交供应商属于无效投标,应予以废标。
质疑事项1答复:
①经核查不存在标项九成交供应商:******公司所有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与****公司、**宾****公司所投的产品品牌、型号一模一样的情形。本项目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依法对标项九成交供应商******公司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进行了公示,对于****公司、**宾****公司所投的产品品牌、型号质疑供应商仅依靠主观猜测提出质疑,未提交任何有效、实质性证据佐证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支撑。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②三个公司的交货时间在开标备注页面同时披露:【仪器设备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日内交货并完**装调试。】该信息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合同履约期限:仪器设备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交货并完**装调试一致,三个公司填写与招标文件一致的交货时间属于正常合规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公司刻意雷同,质疑供应商仅依靠填写一致主观猜测提出质疑,未提交任何有效、实质性证据佐证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支撑。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③仅******公司与****公司两家报价相差1万元,仅有两组价格数据,未形成连续等差梯度数列,不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法定情形;质疑供应商仅依靠主观猜测提出质疑,未提交任何有效、实质性证据佐证串通投标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支撑。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④经核查及公开资料显示******公司与**宾****公司两家公司****政府采购中所定义的“关联企业”;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规定和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因此******公司与**宾****公司两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其资格条件及企业关系均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⑤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规定和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质疑供应商仅依靠主观猜测提出质疑,未提交任何有效、实质性证据佐证串通投标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支撑。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⑥(1)根据国办发〔2025〕34号配套填写指引明确:境内组件成本占比、关键组件、关键工序栏为过渡期暂不实施内容,属于可留白、可不填写栏目,由投标人自主选择是否填写,不作为判定是否为本国产品的核心实质性要素。(2)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产品制造商盖章确认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现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政府采购项目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其他供应商的采购结果”的答复:“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质疑供应商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意味着质疑供应商未进入后续评审环节,也未实际参与中标竞争,其权益与最终采购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质疑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规定,驳回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质疑供应商对中标结果的质疑。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对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继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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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
附件信息:
捷创粤肇****公司--质疑回复函.pdf (861.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