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市石排镇441****04001JB02801地块
占地面积:本次调查范围面积为6034.24 m2。
地理位置:**市石排镇441****04001JB02801地块位于**市石排镇庙边王村,占地面积6034.24平方米,中心坐标为113.944543°E,23.074327°N,西侧为居民楼、篮球场和公园,南侧为池塘、公园和居民楼,****停车场,北侧为居民楼。
土地使用权人:**市石排****经济**社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现地块为公园绿地,种植树木,地面未做水泥硬底化,地块东南侧有宣传栏,未发现地块内有化学品及油料等危险废物,地块内的土壤未闻到异常气味。
未来规划:游乐用地C36。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公司
钻孔单位:复力****公司
检测单位:******公司
二、第一阶段调查
**市石排镇441****04001JB02801地块位于**市石排镇庙边王村,占地面积6034.24平方米,中心坐标为113.944543°E,23.074327°N,西侧为居民楼、篮球场和公园,南侧为池塘、公园和居民楼,****停车场,北侧为居民楼。地块规划为游乐用地(C36)。地块拟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园与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因此根据《**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的通知(东环〔2022〕164号),该地块纳入联动监管范围,需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导则要求进行地块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工作。
地块2008年以前,地块为池塘,未开发利用。2008年-2013年,地块大部分区域开始填土平整,来源于附近的素土。2014年-2015年,地块为荒地,2016年,地块东南侧回填土,来源于附近的素土,2017年-2022年,地块一直为荒地,未开发利用。2022年,公园建成,一直使用至今。
第一阶段调查于2026年5月开展。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地块识别为非重点关注区域。基于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识别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三、第二阶段调查结论
第二阶段调查于2026年5月18日开展。本项目通过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法进行布点,地块面积为6034.24平方米,在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调查点位,其布点位置为填土区域。非重点区域面积为6034.24平方米,布设6个点位,布点密度1005.71 m2/个,满足相关要求。在地块周边地块东侧300 m处的公园和西侧310m处的林地,各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位,地下水根据地块内重点区域分布结合地势情况布设3个监测井。
初步调查土壤现场钻探采样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5月22日和6月1日。现场采集土壤样品33个(含3个现场平行样),3个对照点表层样品(含1个现场平行样)。土壤检测项目包括基本理化性质2项、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及石油烃(1项)。
初步调查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和5月22日,成井洗井时间为建井24小时后,采样时间为2026年6月1日,地块内采集了4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现场平行样)。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pH、浊度、铅、砷、镉、汞、铜、镍、六价铬、石油烃(C10-C40)。
土壤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要求,本次调查风险筛选值均以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评价。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其余标准中未列明的检测因子,风险筛选值的推导依据地块实际情况建立初步地块暴露概念模型,根据我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的计算方法和模型参数,使用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电子表格计算的筛选值。
土壤检测结果表明:所有土壤样品重金属及无机物检出6项(砷、铜、汞、镍、镉、铅),挥发性有机物检出、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石油烃检出1项。所有检出的指标中,均未出现超筛选值的情况。各检测项目检出浓度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或计算的筛选值,且地块内土壤样品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中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和场地污染风险评估筛选值,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地下水检测结果表明:在地块内采集的4个地下水样品。地块内地下水样品重金属及无机物检出5项(砷、铜、镉、镍、铅),可萃取性石油烃检出1项。除浊度外,各检测项目的含量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或经计算确定的筛选值。根据地下水功能区划情况,本次调查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作为生活饮用水使用,不作为农业灌溉用水使用,浊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对人体健康风险是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土壤样品无超二类用地筛选值情况,地下水样品超筛选值的浊度经风险分析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其余检出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因此本报告认为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再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