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一、招标项目名称:**县产业集群连接线建设项目-**县城南产业园基础设施(一期)建设****工业园公路)
二、招标编号:****
三、招标人:****
地址:****区管委办公楼五楼
邮编:537600
联系人:朱工
电话: 0775-****015
四、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名讯街45号
邮编:537000
联系人:李章妮
电话:0775-****987
五、交易服务单位:****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地址:**县**镇锦绣东路,****中心六楼
交易服务电话: 0775-****821
六、行政监督部门:****运输局
行政监督地址:**县**镇文化路 118 号
行政监督电话:0775-****331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澄清公告(一)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交易平台(**﹒**)上发布。
八、现对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出如下澄清:
1.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2.1预付款本项目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承包人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现澄清“专用合同条款”17.2.1预付款本项目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承包人索赔工程履约保证金或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现澄清“专用合同条款”17.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其它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6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