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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企业信誉情况”及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的相关要求,作如下澄清与修改: 一、原招标文件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企业信誉情况第3-2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备注要求:“投标人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和《****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预字〔2013〕2号)的规定,****检察院申请查询本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将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附在本表中。” 二、澄清与修改内容 鉴于《****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预字〔2013〕2号)已废止,****机关已停止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业务,原招标文件上述备注要求已不再适用现行法律法规。现对该项要求作如下调整: 取消原要求中“****检察院申请查询”及“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的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须自行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n/),检索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并将查询结果网页截图(须清晰显示查询对象、查询时间及无行贿犯罪记录的结果)的网页截图,附于企业信誉情况第3-2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表中。 除上述澄清与修改内容外,原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澄清函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原招标文件与本澄清函内容存在不一致之处,均以本澄清函为准。 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下载并查阅本澄清函,因未及时查阅造成的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此澄清。
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