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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5709855 | 建设单位法人:林** |
| 霍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区康桥**柳路303号 |
| ****新增抛丸生产线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12-C3812-电动机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区 康桥**柳路303号 |
| 经度:121.552650 纬度: 31.13342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9-22 |
| 沪浦环保许评〔2025〕18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0-12-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 |
| 2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5709855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5709855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114671H | 竣工时间:2025-12-10 |
| 2025-12-1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1-10 |
| 2026-01-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台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次技改拟将10万台电动机喷塑加工工序调整为抛丸加工工序,产品重命名为电动机(抛丸)。本次技改完成后全厂总生产规模不变,年产电动机仍为150万台。产品产量分别为:年产电动机(喷漆)10万台、电动机(喷塑)130万台、电动机(抛丸)10万台。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技改拟将10万台电动机喷塑加工工序调整为抛丸加工工序,产品重命名为电动机(抛丸)。本次技改完成后全厂总生产规模不变,年产电动机仍为150万台。产品产量分别为:年产电动机(喷漆)10万台、电动机(喷塑)130万台、电动机(抛丸)10万台。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利用抛丸机对外购毛坯机壳及端盖表面进行处理,清除工件表面的毛刺、氧化皮等杂质,使表面平滑如镜,抛丸机封闭、带有铝丸回收系统,定期补充新的铝丸满足工艺生产需求。 | 实际建设情况:利用抛丸机对外购毛坯机壳及端盖表面进行处理,清除工件表面的毛刺、氧化皮等杂质,使表面平滑如镜,抛丸机封闭、带有铝丸回收系统,定期补充新的铝丸满足工艺生产需求。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次技改新增抛丸粉尘,抛丸粉尘经设备密闭收集后汇入新增TA013水浴除尘器(设计处理能力2000m3/h)处理,最终从新增的DA011排气筒(15m)排放;本次技改项目新增抛丸除尘****处理站;噪声主要来源于新增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抛丸机和风机。本项目经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并通过距离衰减。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技改新增抛丸粉尘,抛丸粉尘经设备密闭收集后汇入新增TA013水浴除尘器(设计处理能力2000m3/h)处理,最终从新增的DA011排气筒(15m)排放;本次技改项目新增抛丸除尘****处理站;噪声主要来源于新增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抛丸机和风机。本项目经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并通过距离衰减。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其****处理站污泥、废机油及其包装桶、废含油抹布、手套,均委托****外运处置。一般固废为废铝丸和抛丸废渣,外售综合利用。危废暂存间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要求;污水处理站属于一般防渗区,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毫米厚**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一般固废暂存间进行简单防渗,做好地面硬化。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其****处理站污泥、废机油及其包装桶、废含油抹布、手套,均委托****外运处置。一般固废为废铝丸和抛丸废渣,外售综合利用。危废暂存间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要求;污水处理站属于一般防渗区,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毫米厚**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一般固废暂存间进行简单防渗,做好地面硬化。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3.2512 | 0.012 | 0 | 0 | 0 | 3.263 | 0.012 | |
| 8.7648 | 0.0036 | 9.7466 | 0 | 0 | 8.768 | 0.004 | |
| 1.1772 | 0.0002 | 1.4502 | 0 | 0 | 1.177 | 0 | |
| 0.2466 | 0.0001 | 0.2498 | 0 | 0 | 0.247 | 0 | |
| 1.8662 | 0.0004 | 1.8666 | 0 | 0 | 1.867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08 | 0 | 0.0078 | -0.0002 | 0 | 0.008 | 0 | / |
| 2.5411 | 0 | 2.5391 | -0.002 | 0 | 2.543 | 0.002 | / |
| 0.8167 | 0.0793 | 0.896 | -0.0013 | 0 | 0.897 | 0.081 | / |
| 0.9268 | 0 | 0.9268 | -0.0022 | 0 | 0.929 | 0.002 | / |
| 1 | ****处理站 | DB31/199-20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新增抛丸除尘废****处理站处理 | 委托第三方于2026年4月20日~2026年4月21日对本项目废水等污染物进行了监测 |
| 1 | 水浴除尘器 | DB31/ 933-2015《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抛 丸废气收集后经水浴除尘器处理 | 委托第三方于2026年4月20日~2026年4月21日对本项目有组织废气等污染物进行了监测 |
| 1 | 低噪声、减振、消声、隔声措施设备 |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降 噪措施 | 委托第三方于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16日对本项目噪声进行了监测 |
| 1 | 、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 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 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1、项目抛丸须在抛丸机内进行,抛丸机密闭保持负压状态,抛丸废气收集后经水浴除尘器处理,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逸散,确保厂界废气浓度达到相应标准。 2、项目须实施雨、污分流。新增抛丸除尘废****处理站处理,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要求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6、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运行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7、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8、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以新带老”措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项目抛丸须在抛丸机内进行,抛丸机密闭保持负压状态,抛丸废气收集后经水浴除尘器处理,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逸散,确保厂界废气浓度达到相应标准。 2、项目须实施雨、污分流。新增抛丸除尘废****处理站处理,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要求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6、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运行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7、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8、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以新带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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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