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干化污泥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位于**市**区,主要承担市区一半以上面积的供热,是**市主要的热电企业之一。现运行7、8号两台机组,规模为2×1025t/h煤粉锅炉+2×330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660MW,并配套相应的制粉、化学水处理、配电、环保等设施;年设计发电33亿kWh,供热412万GJ。公司拟利用现有锅炉掺烧污泥,协****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拟建工程为技改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是对7、8号锅炉燃料配给参数进行改变,增加干化后的市政污水处理污泥掺烧。在封闭煤场内部设置污泥专用掺混及存储区域,对场地进行平整、清理;在煤场东南侧封闭车间内设置污泥接卸区,建设1座钢质下料斗,通过管道连接至现有#2甲输煤皮带,转运至煤场内污泥掺混区。对原有汽车煤采样装置进行改造,确保能够实现入厂干化污泥自动采样。新购置装载机1台、喷雾抑尘设备1台;生产设备、烟气治理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依托现有。不新增建构筑物,不新增厂外占地。项目建成后每年处理含水率40%以下的干化污泥6万t(164.4t/d),掺烧比例不超过6%。所掺烧污泥可替代燃煤22507.77t/a,机组发电量及供热量保持不变(发电33亿kWh,供热412万GJ)。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项目符合《**市**供热专项规划(2021–2030)》,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用地性质符合要求。拟建项目为锅炉协同处置污泥项目,利用厂区现有燃煤锅炉掺烧干化的市政污泥,不涉及“两高”核心装置(机组)的改造,且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满足现有总量指标要求,碳排放量降低,符合我省《“两高”项目管理政策解读》中管理要求,无需制定“五个减量替代”方案。在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要求,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污泥来源。仅接收**鑫和****公司的干化污泥,其来****处理厂****水厂产生的污泥,干化后含水率控制在40%以下。若**鑫和****公司污泥来源发生变化,需提供污泥为一般固废的相关证明及污泥泥质成分报告,否则不得进厂掺烧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依托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SCR脱硝+六电场静电除尘+**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尾部湿电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240m高烟囱(现有)排放。锅炉排放的SO2、NOx、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664-2019)表2标准限值要求;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性技术指南》(HJ 2301-2017)的要求;HCl、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CO的排放浓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通过喷洒生物除臭剂、及时掺混减少裸露时间等措施控制恶臭气体排放;污泥卸料及掺混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雾炮喷雾抑尘措施进行控制,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石灰石仓、熟石灰粉仓、灰罐均配有仓顶袋式除尘器;煤贮存于全封闭煤场内,通过喷雾抑尘;煤破碎在全封闭煤场内进行,磨粉机全封闭;盐酸储罐呼吸口与酸雾吸收器连接。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能够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664-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限值要求(1.0mg/m3),硫化氢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无组织排放厂界标准值二级要求,非甲烷总烃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2中厂界监控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水回用环节和排放去向。混床树脂再生废水、锅炉排污水、锅炉疏水及冲洗废水、冲渣水、湿电除尘冲洗水、输煤栈桥及翻车机区域冲洗废水、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脱硫废水经末端处理系统处理,全部蒸发固化;仅凉水塔排污水排入地表水体,经西**汇入徒骇河。
强化生产车间、废水管道、罐区、危废暂存间等场所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当地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严格按照监测计划,定期对厂区地下水、土壤进行监测。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新增污泥下料斗、装载机、雾炮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飞灰、脱硫废水污泥和粉煤灰仓仓顶除尘器废布袋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若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可按照一般固废管理和处置;若经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则需按危废进行管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鉴别结果出具前,暂按危废进行管理。
炉渣、脱硫石膏、洗车废水沉淀池沉渣、冲渣废水澄清池沉渣均外售用于生产建材;其余固废处置方式与现有工程相同,全部妥善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现有锅炉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配备应急设备,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技改后项目SO2、NOx、颗粒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30.25t/a、757.5t/a、75.75t/a以内。
(八)完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落实《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5〕113号)有关要求。
(九)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按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生态环境局、****环境局****分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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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