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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海螺虎山矿及粽叶山矿建设新能源矿车充电装置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编号:****)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9.3.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乙方必须在每月25日前编报工程进度完成月报(附单项工程预算书,预算书要求按专业编制),****公司和甲方审核。进度付款按审定进度造价的83%支付,甲方收到乙方进度造价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款支付,甲方提供材料款在进度款中全额扣除,水电费和税金按月扣除。进度付款付至项目预算的83%时停止付款。”现澄清为: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乙方必须在每月25日前编报工程进度完成月报(附单项工程预算书,预算书要求按专业编制),****公司和甲方审核。进度付款按审定进度造价的83%支付,甲方收到乙方进度造价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款支付,甲方出售的材料款在进度款中全额扣除,水电费和税金按月扣除。进度付款付至项目预算的83%时停止付款。
本次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发布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