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环境局公示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行政许可受理信息。受理信息公示时限:自信息发布起5个工作日。受理日期:2026年6月26日,公示日期:2026年6月26日-7月3日。
电话:0838-****553、0838-****339 地址:**市松花**路8号(****三楼126号市环保局窗口) 邮编:618000
| 序号 | 排污口名称 | 项目 性质 | 设置单位 | 论证类型 | 报告编制单位 | 基本情况 | 排污口 位置 | 排污口 类型 | 排放 方式 | 入河 方式 | 废水 排放量(m3/d) | 排放 去向 | 排放标准 | 污染物总量 |
| 1 | ****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扩大 | ****公司 | 论证报告 | ****公司 | 现有排污口排放量为0.2万m3/d,本项目建成投运后,排污口新增污水排放量0.3万m3/d。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主要为**镇镇区范围,主要接纳镇区的生活污水。在有余量的前提下,且考虑到镇域污水处理现状,可适当接纳服务范围内的工业废水。 | **县******处理站东侧,小沟右岸 | ****处理厂排污口 | 连续排放 | 暗管明口 | 5000 | **河 |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要求。 。 | 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91.25t,氨氮不超过9.125t,总磷不超过0.193t,总氮不超过27.375t。 |
| 2 | 四****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 | ** | **市凯州****公司 | 论证报告 | **中衡科创****公司 | 一期建设规模为0.5万m3/d,一期分两个标段建设,一标段建设规模为0.25万m3/d。本次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建设完成后排水规模为0.25万m3/d。服务范围:**片区部分生活污水及大部分工业废水,范围为人民渠以南,城巴高速以东的区域 | **县**镇长虹村四组 | ****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连续排放 | 管道 | 2500 | 清溪河 | CODcr、氟化物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执行,CODcr≤20mg/L、氟化物≤1mg/L,NH3-N、TP参照《**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表1****处理厂排放标准执行,NH3-N≤1.5mg/L、TP≤0.3mg/L,BOD5、TN执行《**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表1****园区****处理厂排放标准限值,其余指标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 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18.25t,氨氮不超过1.369t,总磷不超过0.274t,总氮不超过9.125t,特征污染物氟化物不超过0.365t。 |
| 3 | ****处理站入河排污口 | 改建 | ****公司 | 论证报告 | ******公司 | 污水处理厂现有处理规模为1500m3/d,本次排污口改建不新增排污量,仅变更排污口位置。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及人口:主****社区生活污水,不接纳生产废水,服务人口0.9万人 | **市**镇石亭江1号桥下游2.6km,石亭江左岸 | ****处理厂排污口 | 连续排放 | 管道 | 1500 | 石亭江 | 出水水质主要指标满足《**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表1 ****处理厂标准(COD≤30mg/L、BOD5≤6mg/L、氨氮≤1.5mg/L、TN≤10mg/L、TP≤0.3mg/L),其余指标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 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16.43t,氨氮不超过1.64t,总磷不超过0.16t,总氮不超过5.48t。 |
| 4 | ****公司入河排污口 | **(补办手续) | **尚****公司 | 论证报告 | **尚****公司 | 公司2017年实际建成年产10万吨瓦楞原纸的生产线,****处理站,处理工艺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厌氧+好氧)+三级处理”,处理能力2500m3/d。 | **市湔氐镇**村1组 | 工业企业排污口 | 间歇排放 | 管道 | 942.6 | 经斑鸠河汇入鸭子河 |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表2标准要求 | 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25.45t,氨氮不超过2.262t,总磷不超过0.226t。 |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上述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
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