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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丽土告字〔2026〕15号
****政府批准,****定于2026年7月21日以拍卖方式出让碧湖**白桥区块M0-2-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一)土地坐落:**区碧湖镇白桥区块
(二)土地用途:二类工业用地
(三)出让年限:50年
二、主要规划指标和起始价(单位:平方米、年、万元)
|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地块坐落 |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出让年限(年) |
容积率 |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
| 1 |
碧湖**白桥区块M0-2-1地块 |
**区碧湖镇白桥区块 |
33333 |
33333 |
二类工业用地 |
40%- 60% |
10%- 15% |
50 |
≥2.0 |
1276 |
638 |
其余指标内容详见《碧湖**白桥区块M0-2-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莲规条[2026]6号)
三、“标准地”指标要求
| 准入产业类型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
亩均税收(万元/亩) |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 |
R D经费占营业收入之比(%) |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行业 |
≥300 |
≥31.36 |
≥5.1 |
≥3290.03 |
≥3.6 |
注:土地面积以实测为准,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四、竞买对象要求
中华人民**国境内能独立履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本次拍卖出让申请人应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
申请人竞得地块使用权后如在莲****公司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竞买时需按照《****公司开发建设的说明》中的规定提交《****公司申请》。****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符合《****公司开发建设的说明》的规定,且与《****公司申请》中的申明内容一致。
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参加上述地块竞买:根据《**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在**区范围内存在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且未处置到位的,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竞买申请不符合拍卖出让须知文件要求的,对因未通过竞得人资格审查的,明确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六、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登陆浙****交易中心系统浏览或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七、申请人可于2026年6月29日到2026年7月20日登录浙****交易中心系统按拍卖须知文件要求的材料提出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10:00。(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标书代写
八、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浙****交易中心系统,拍卖时间为:2026年7月21日10时直至最高价产生。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消防审核费、物业管理公共部分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用房资金、营业用房资金和契税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地块的总地价款外按地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另行征收,即:****政府****政府回购的建筑****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学校、幼儿园、居家养老用房等,也一并在总地价外征收配套费。
(二)土地契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成交价款的3%由受让人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该幅地块的成交价款即为****与竞得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出让价款(不含契税)。竞得人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不少于成交价款的50%(含50%),剩余土地出让价款须在2个月内全部缴清,否则视为违约,****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受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出让人可以请求受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四)供地条件为用地现状,地上、地下管线的迁移、地块范围内围墙构筑等都不作为交地的前置条件。
(五)土地出让面积与规划建筑红线后退引起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一致时,以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后的实际使用面积为准登记发证。
(六)地块的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等由受让人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就近接入出让地块。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自行缴纳。
(七)交地时间为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缴清之日起30日内,地块应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应竣工时间为应开工之日起三年内。
(八)出让方案中: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节约集约要求、自持或转让 (含分割转让) 条件等可依法载入出让合同,由市、县自然**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管。涉及产业准入、投资限额、税收就业、节能环保、配建义务等监管事项,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协议形式依法另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
(九)该地块不设出让底价。
十、联系方式
电话:0578-****155、0578-****279、0578-****592
联系人:王先生(利用)、叶女士(规划)、吴先生(砂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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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