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贵阳市长坡岭国有林场(公园)安保、保洁及自然教育基地运行维护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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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公园)安保、****基地运行维护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2026年****(公园)安保、****基地运行维护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2026年****(公园)安保、****基地运行维护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忠一路**恒大翡翠华庭5栋1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仅因一家供应商质疑即认定“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废标决定依据不足
事实依据:贵单位及采购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评审过程全程****交易中心进行,程序公开透明,评审记录齐全,专家独立打分,所有环节均有据可查。 仅因**花****公司对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结果提出异议,便推定整个项目“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行为”,属于对法律条款的扩大化理解和滥用裁量权,既无事实支撑,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该条款所指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是指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评审专家徇私舞弊、采购文件设置排他性条件、程序严重违反法定流程等实质性违法行为,且须有初步证据予以支持.
质疑事项2:**花****公司所提交的质疑内容无法证明其应通过商务实质性审查,其主张不应成为否定全体评审结果的理由。
事实依据:**花****公司在其质疑函中称:“我单位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商务实质性文件均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承诺。”此仅为单方面陈述,未附任何具体证明材料,亦未指出其投标文件中哪些内容对应招标文件中的哪一条商务实质性条款并构成有效响应。是否通过“商务实质性审查”,****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设定的标准,结合投标人实际提交的资料进行客观判定,而非基于其自我宣称“我已承诺”。
法律依据:根据《评审公示》所附《符合性审查汇总表》,该公司在“商务实质性审查”项下被明确评定为“不通过”,说明其投标文件在关键商务条件上确实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该结论已经过专家组集体审议并签字确认,具有程序正当性和专业权威性。若允许投标人仅凭一句无证据支撑的申辩即可动摇整个评审结果,****政府采购评审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质疑事项3:即便存在争议,亦可通过复核程序解决,不应轻易废标,造成公共**浪费
事实依据:对于个别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情况,正确的处理方式是:1.由采购人或代****委员会进行复核;2.要求评审专家就否决理由作出书面说明;3.必要时报请财政部门裁定。而非在未查明是否存在真正违法行为的前提下,直接作出全项目废标的决定。此举不仅浪费前期投入的人力、时间与财政成本,****政府采购效率和市场信心。
法律依据:违反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的处置规则,法条适用错误。本争议仅属于评审结论对错问题,不属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采购舞弊行为,应当严格执行第十六条流程:1.复核纠正资格评审错误;2.重新统计合格投标人数量;3.只有纠正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才可重新招标;4.合格供应商仍≥3家的,必须继续评标,不允许整体废标。
请求:1.请求贵单位依法撤销“本项目作废标处理”的决定; 2.请求确认原评审结果合法有效,或至少启动对**花****公司评审结论的专项复核程序;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回复:****公司在依法受理质疑后,对该公司所提出的质疑通过核查评审资料等程序,发现评审环节存在违规情形。质疑人关于“仅因一家供应商质疑即认定违法违规”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关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经核查,已构成 “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并未要求“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达到围标串标、评审专家徇私舞弊等严重程度才能适用。只要在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即构成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本项目依法作出废标决定,系严格适用法律,不存在“扩大化理解和滥用裁量权”的情形。综上,质疑事项1不成立。本项目作出废标决定,系基于核查评审资料后发现的实际违规事实,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合规。质疑人关于“缺乏事实依据”“滥用裁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质疑事项2回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规定: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因**花****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为符合性审查,并不在以上4类可重新评审范围类,本项目作出废标决定,并择日重新组织采购程序。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 质疑事项3回复:根据(质疑事项2回复)的相关规定,此情形并不适用重新评审。符合性审查错误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项目作出废标决定,并择日重新组织采购程序。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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