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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6月29日 |
| 标 题:****关于中广核****风电场二期工程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和生产作业水行政许可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水利字〔2026〕49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9日 |
| 效力状态: | |
钦****公司:
你单****委员会****研究院编制的《中广核****风电场二****水库、高山水库)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及项目相关材料收悉,就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扩建道路桩号K0+760~K1+240、桩号 K1+240~K1+583及C16风机建设提出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员会****研究院编制的《中广核****风电场二****水库、高山水库)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和评审会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原则上同意项目建设方案,出具《**市**区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水利许〔2026〕2号),请你单位按照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市**区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许可决定书(**水利许〔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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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