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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惠于1995年9月6日取得编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8年4月2日换发(1995)城规管私地规字第01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裁明面积为56.2平方米,地址为:平田三队就业用地第17号);1995年9月21日取得(1995)合地(建)用字第就业用地423号《**县非农业建设用地许可使用证》(该证裁明面积为57.7平方米,地址为:平田三队18号)。上述两本证件地址不一致,根据黄庆梅反映其本人实际使用的土地为平田三队17号,面积为56.2平方米。
由于上述两本证件载明的用地面积及位置不一致,现黄庆惠提出更正申请,要求将上述(1995)合地(建)用字第就业用地423号《**县非农业建设用地许可使用证》的用地位置由“平田三队18号”更正为:“平田三队17号”,面积由“57.7平方米”更正为“56.2平方米”并重新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现将黄庆惠更正地块面积及位置事项进行公示:原用地位置由“平田三队18号”更正为:“平田三队17号”,面积由“57.7平方米”更正为“56.2平方米”。公示期为2026年6月29日至2026年7月24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便核实查证。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请提供异议申请书(须盖公章)、单位主体资格证明(须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异议事项证明材料等;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请提供异议申请书(异议人须签名)、异议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异议事项证明材料等。我局将对异议情况严格保密,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附:宗地图
(联系地址:廉州镇金鸡路160号,联系电话:****721)
公示单位:****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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