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水务集团35kV、10kV外电线路及原水管线无人机巡检服务答疑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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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集团35kV、10kV外电线路及原水管线无人机巡检服务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6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集团35kV、10kV外电线路及原水管线无人机巡检服务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4-55页“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项原文描述:“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外电线路无人机巡检服务项目业绩,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3 分,本小项满分 12 分。

注: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标书代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应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
3)如提供项目业绩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标书代写

业绩材料说明: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单位公章的除外),****委员会不予认可;

如上述材料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标书代写

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经评审认可的资格审查业绩,满足本项要求的可以参与本项评分。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4 个。”

上述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或证明材料中须明确反映“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外电线路”这一评审因素。但在实际业务中,部分业绩合同或验收报告可能未直接载明线路电压等级,而该信息属于项目客观技术参数,可由合同甲方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出具证明文件予以确认。若一律不予认可,可能导致具备真实业绩的投标人因合同文本表述差异而无法得分,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修改建议:建议在业绩材料说明中增加第(6)项,内容如下:

“(6)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或验收报告未能直接体现“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外电线路”的评审因素,投标人可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用以明确该业绩对应的外电线路电压等级,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标书代写

请问若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合同或验收报告中未能直接体现“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外电线路”的内容,是否认可由合同甲方单独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有效补充,以明确该业绩满足电压等级要求

答:若投标人所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合同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均未能直接体现“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外电线路”的内容,投标人须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反映出“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外电线路”的评审因素,****委员会不予认可。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4-55页 “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分标准第2)项原文描述:“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应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

上述条款将“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限定为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且均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我方认为,项目发票作为交易真实发生的法定凭证,其载明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开票时间及金额等信息,能够客观、有效地反映供应商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阶段工作或全部服务,亦应可作为项目履约中或已完成的有效证明材料。

此外,在实务操作中,部分合同甲方内部盖章流程繁琐、耗时较长,将证明材料来源限定过窄,可能增加投标人的不必要负担,影响投标效率。将发票纳入认可范围,既符合《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作为经营活动中收付款凭证的法律地位,也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效率和包容性。

修改建议:建议将原文第2)款修改如下:“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或项目发票等。其中,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应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发票须为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

请就上述修改建议予以审慎考虑,并明确答复是否采纳该建议。

答:不予认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1页“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原文描述:“(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应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

上述条款同样将“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限定为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且均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未将项目发票纳入认可范围。我方认为,项目发票作为交易真实发生的法定凭证,其载明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开票时间及金额等信息,能够客观、有效地反映供应商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阶段工作或全部服务,亦应可作为项目履约中或已完成的有效证明材料。

此外,在实务操作中,部分合同甲方内部盖章流程繁琐、耗时较长,将证明材料来源限定过窄,可能增加投标人的不必要负担,影响投标效率。将发票纳入认可范围,既符合《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作为经营活动中收付款凭证的法律地位,也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效率和包容性。

同时,考虑到部分业绩合同或验收报告可能未直接载明“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外电线路”这一评审因素,而该信息属于项目客观技术参数,可由合同甲方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出具证明文件予以确认。若一律不予认可,可能导致具备真实业绩的投标人因合同文本表述差异而无法得分,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因此,建议在证明材料中增加合同甲方出具补充证明文件的渠道,以更全面地保障评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修改建议:建议对附录2与详细评审部分的业绩材料说明进行统一修订。修改如下:

“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或项目发票等。其中,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等应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发票须为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或验收报告未能直接体现“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外电线路”的评审因素,投标人可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用以明确该业绩对应的外电线路电压等级,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标书代写

请就上述修改建议予以审慎考虑,并明确答复是否采纳该建议。

答:项目发票不予认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若投标人所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合同和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均未能直接体现“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外电线路”的内容,投标人须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予以明确反映出“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外电线路”的评审因素,****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 址:**市**区**路70号

联 系 人:陈工

联系方式:0551-****2826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张涛

电 话:0551-****3089、****3831

2026年6月29日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9日

附件:****集团35kV、10kV外电线路及原水管线无人机巡检服务招标文件补疑.pdf 附件:****集团35kV、10kV外电线路及原水管线无人机巡检服务招标文件补疑(1).pdf 附件:补充确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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