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银川市榆树沟公墓(南区) 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书

审批
宁夏-银川-永宁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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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永审服(环)发〔2026〕16号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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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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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29日
****公墓(南区) 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书
永审服(环)发〔2026〕16号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服务中心关于****公墓(南区)取水许可的请示》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你单位利用3眼自备水源井取用地下水。其中,1#机井井深105m,设计流量为0.008m3/s;2#机井井深170m;设计流量为0.008m3/s;3#机井井深215m,设计流量为0.014m3/s;三口机井井径均为200mm。

二、基本同意项****公墓处取用地下水,年总取水量31.76万m3,取水主要用途为生活用水、绿化灌溉和林业用水。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节水评价结论。项目用水定额依据《**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水节供发〔2025〕11号)核定,防护林用水按140m3/亩执行;绿化用水按0.4m3/(m2﹒a)执行;生活用水按100L/(人﹒d)执行;道路降尘用水按一、四季度0.5L/(m2﹒d)和二、三季度2L/(m2﹒d)执行。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用水对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周边用水户影响较小。项目生活区退水、厕所冲洗用水经化粪池处理,定期由****处理厂处理,项目退水对水功能区、生态及第三方影响较小。

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2013〕408号)要求,你单位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六、你单位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和节水“三同时”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退水管理台账,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调度。

七、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水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核发取水许可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出取水许可证申请。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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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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