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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资格条件变更为以下六项: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无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五)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六)近三年参与过同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