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6-G1-990127-KWZB)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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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项目的采购文件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6月22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与采购人沟通,****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P7参数“※3.1.1高压发生器最大实际功率(非等效):单源等距探测器排数256排≤排数<320排且高压发生器功率≥108kW;或单源等距探测器排数≥320排且高压发生器功率≥100kW;或双源探测器≥64排×2且高压发生器总功率≥240kW;或立体双层探测器≥128排×2且高压发生器功率≥120kW。”设置不合理,双重标准,差别要求,不具科学性,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一答复:经核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相应技术要求。

高压发生器是设备的核心部件之一,其功率直接决定设备的输出能力和稳定性,进而影响图像质量、扫描速度、患者剂量控制及设备使用寿命,高压发生器功率需与探测器排数、扫描负荷精准匹配,本次参数设置符合设备性能设计逻辑,契合行业技术标准,不存在双重标准。贵公司建议修改的单源等距探测器256 排(≤320 排)单源 CT 临床使用频率高、连续扫描负荷大,然而高功率的高压发生器能提升扫描效率与图像质量,更高功率的高压发生器能够在同样的管电压(KV)下输出更高的管电流(mA),从而在保证一定的管电流mA、低图像噪声的情况下,缩短扫描时间,减少组织器官的运动伪影。高级临床应用中,如能量成像与灌注分析等,必须有更高功率的高压发生器予以支持,以满足能量成像或心肌灌注等高级功能对瞬时高剂量x射线的需求,实现更精准的组织成分分析和器官功能评价。同时更高功率的高压发生器能适应多样化临床需求,在肥胖患者或**度组织(如骨骼)成像中,高功率高压发生器可以提供更高的管电流和管电压,确保足量的X线穿透更厚的组织,避免因剂量不足导致的图像噪点增多,能提高诊断准确性。虽然CT高压发生器功率100kW可以基本满足要求,但几乎没有留下余量。高压发生器功率≥108kW提供了约10%的至关重要性能冗余。极端条件下性能稳定。如电网电压波动、设备长期使用后性能略有衰减等情况下仍能运行在最佳状态;≥320 排探测器机型虽覆盖范围广,但单位扫描负荷更低,≥100kW功率即可满足临床需求。参数设置与技术原理完全一致,无矛盾之处。相同道理双源探测器或立体双层探测器的参数设置与技术原理完全一致,并无矛盾之处。部分品牌256排机型功率为100kW,系其产品定位、技术路线差异导致,并非行业强制标准。所以本条款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为保障诊疗质量的合理要求,未超出行业技术可行范围。

综上,设置上述参数是筛选能满足复杂临床场景的设备,且市场上不少于三家厂家能满足该参数,有效竞争已形成,贵公司的质疑事项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无法构成有效的证明及依据,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P8参数“※3.2.3单个球管最高输出管电流(非等效)≥1250mA或双源CT球管最高输出总管电流(非等效)≥1600mA。” 设置不合理,不具代表性,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二答复:经核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相应技术要求。

本次采购的设备为高端螺旋CT设备,高压发生器、球管、探测器、机架均属重要部件,其性能指标均与图像质量密切相关。管电流越大,单位时间内撞击阳极靶的电子数量越多,产生的X射线光子数量增加,从而减少图像噪声并提高图像对比度和锐利度。例如,在冠状动脉CT造影中,在恒定电压的前提下,高电流可增强造影剂的显影效果,降低图像噪声,更有利于血管狭窄和血管壁斑块的显示。临床有大量肥胖或高BMI体质的病人,该类病人需要有更高管电流的CT检查,以提高影像的对比度。对于螺旋CT而言,具有更大管电流输出的X线管,才能更好地支持更快的扫描速度和更长的连续曝光时间,减少运动伪影。本次采购的CT将主要用于患者能谱成像,心血管检查,头颈部血管分析,各器官灌注,特别是脑灌注扫描,脑卒中检查等,需要高电流在保证图像质量的同时快速完成扫描检查。所以本条款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为保障诊疗质量的合理要求,未超出行业技术可行范围。

综上,设置上述参数是筛选能满足复杂临床场景的设备,且市场上不少于三家厂家能满足该参数,有效竞争已形成,贵公司的质疑事项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无法构成有效的证明及依据,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本项目招标文件P8参数“※3.2.6球管靶面最大散热率≥1697kHU/min。”设置不合理,不具代表性,具有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三答复:经核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相应技术要求。

球管散热率直接决定设备连续工作时长、球管使用寿命,****医院高强度临床运转的核心指标,本次参数设置科学合规,无排他性、无过**求。30MHU热容量搭配 1697kHU/min散热率,为高端CT设备的主流配置,****医院日均数百例扫描的高强度需求,可有效避免球管过热停机、**设备使用寿命,并非无依据的提**求。****医院同类高端CT采购项目,均将散热率作为核心参数,与本项目目标标准一致;贵公司提及的“1200kHU/min”多为中低端机型参数,不适用于本次高端设备采购需求。本条款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为保障诊疗质量的合理要求,未超出行业技术可行范围。

综上,设置上述参数是筛选能满足复杂临床场景的设备,且在前期市场调查中不少于三家厂家能满足该参数,有效竞争已形成,贵公司的质疑事项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无法构成有效的证明及依据,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P8参数“4.3每排探测器物理厚度:≤0.6mm。”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四答复:经核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相应技术要求。

探测器单元厚度、最薄扫描层厚直接影响图像空间分辨率,是精准诊疗(如微小病灶筛查)的关键性能,本次参数设置贴合高端CT技术标准,无排他性。探测器Z轴总宽度16cm,256排机型理论最小厚度为0.625mm,但高端机型可通过优化探测器工艺、提升集成度,实现≤0.6mm 的物理厚度,技术上完全可行,并非仅特定品牌可实现。

综上,设置上述参数是筛选能满足复杂临床场景的设备,且市场上不少于三家厂家能满足该参数,有效竞争已形成,你建议修改为:4.3每排探测器物理厚度:≤0.6mm。与我们采购需求一致,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五答复:经核查,本项目业绩要求为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类似项目的业绩主要用于衡量和判断投标人履约能力、项目经验与服务稳定性,与采购合同能否有效、稳定的履行直接相关,具备合理性,符合上述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六:本项目设置有投标保证金,不合理,不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质疑事项六答复:经核查,政府采购项目允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直接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这是国家级行政法规,****政府采购领域关于保证金收取的最高层级直接依据。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作为配套部门规章,对实施条例中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不予退还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细化。

根据《****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的规定,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七:招标文件P64《投标函》中“2.我方在投标之前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条款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供应商质疑权、投诉权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质疑事项七答复:《投标函》中第2条是在第1条“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的前提下,旨在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审慎研读、充分理解并认可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自愿诚信参与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投标函中第1条就已明确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并未剥夺投标人的质疑、投诉的权利。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一、二、三、四、五、六、七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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