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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资格预审申请人: 现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标段)资格预审文件做如下答疑澄清: 一、关于“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澄清 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2 项“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系统中未勾选“不接受”。根据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第3.4条明确规定“监理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现澄清如下: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不接受 □接受。 二、关于“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的澄清 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4 项“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系统中误填为“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二)详细审查评分标准中明确要求提供“企业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能力”,现澄清如下: 3.2.4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是,提供从2022-01-01起至2024-12-31止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每年度一份(若申请人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财务报表)。 三、关于“详细审查评分标准”的澄清 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中,因系统操作失误未添加详细审查评分标准。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二)详细审查评分标准”的要求,现补充如下: 详细审查评分标准包括以下内容:详见资格预审澄清文件。 本次答疑澄清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说明为准。资格预审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