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 发文日期:2023-09-15 |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2023-09-15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休环审函〔2023〕13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15日我局对****《年产1200万件注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9月20日-2023年9月2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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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年产1200万件注塑件项目 | **** | 休环审函〔2023〕13号 | 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对****年产1200万件注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报告》、《年产1200万件注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我局经研究,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经济开发区燕窝路与新塘路交界处西南侧孵化器 1#****科技园),主要租赁厂房1925平方米,对租赁厂房进行改造,其中注塑生产区约800平方米,模具维修区原料区、包材区、成品仓库等面积约900平方米,办公区约10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20台、破碎机2台及空压机等相关其他辅助设施5台套。形成年产1200万件注塑件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投资占比8.67%。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建议,认真落实“三同时”。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移动式集气罩收集并经UV+二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破碎机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标准;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标准。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区四周界外100米。 2、运营期产生的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工办公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相关标****园区管网排****处理厂处理。 3、项目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建筑隔声、消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电火花碳渣、废电火花油、废电火花油桶、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规定要求予以规范管理,落实《报告表》中危险废物管控要求,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废原料包装袋、废金属屑、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经收集后可外售;不合格品及塑料边角料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5、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6、项目应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预防措施。 四、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地点、生产工艺或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该项目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 2023年9月15日 |